土地證和房產證不一致—房產和土地證不一致如何確權
土地證和房產證名字不一樣怎么辦
在房地產交易和產權管理中,土地證和房產證是重要的產權憑證。然而,有時候會出現土地證和房產證名字不一樣的情況,這給產權人帶來了困擾。那么,當遇到這種情況時該怎么辦呢?今天,我們就從司法局的角度來為大家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一、法律依據及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二、土地證和房產證名字不一樣的情況分析
- 歷史原因造成的不一致在過去的房地產管理中,由于不同時期的政策和管理方式不同,可能會導致土地證和房產證的名字不一致。例如,房屋經過多次轉讓,但土地證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或者在辦理產權登記時,由于工作人員的疏忽等原因導致名字不一致。
例如,小張購買了一套二手房,房產證上的名字是小張,但土地證上的名字還是原房主。這種情況就是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不一致。
- 人為錯誤導致的不一致有時候,土地證和房產證名字不一樣可能是由于人為錯誤造成的。比如,在填寫產權登記申請表時,填寫錯誤或者提交的材料不完整,導致名字不一致。
比如,小李在辦理房產登記時,誤將自己的名字寫錯了一個字,導致房產證和土地證上的名字不一致。
三、解決土地證和房產證名字不一樣的方法
- 申請變更登記如果發現土地證和房產證名字不一樣,可以向當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申請人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房產證、土地證、購房合同等,以證明產權的歸屬。不動產登記機構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進行實地勘查,確認產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后,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例如,小王發現自己的土地證和房產證名字不一樣,他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交了申請,并提供了相關的證明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經過審核和實地勘查后,為小王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使土地證和房產證上的名字一致。
- 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果申請變更登記遇到困難,或者存在產權糾紛等情況,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產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產權的歸屬,并判令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比如,小趙的土地證和房產證名字不一樣,且涉及到產權糾紛。小趙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理,確認了產權的歸屬,并判令不動產登記機構為小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老張購買了一套二手房,房產證上的名字是老張,但土地證上的名字還是原房主。老張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提交了身份證、房產證、土地證、購房合同等證明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經過審核和實地勘查后,為老張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使土地證和房產證上的名字一致。
案例二:老孫的土地證和房產證名字不一樣,且涉及到家族遺產糾紛。老孫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理,確認了產權的歸屬,并判令不動產登記機構為老孫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老孫在法院的判決下,最終解決了土地證和房產證名字不一致的問題。
最后,土地證和房產證名字不一樣是一個比較常見的問題,但只要采取正確的方法,是可以解決的。在遇到這種情況時,產權人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土地證和房產證名字不一樣怎么辦這個問題,你有什么看法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連載」一:房產證和土地證不一致,現申請不動產登記,怎么辦?
(連載一)老舊小區的房子,當時只辦了房產證,沒有土地證,現在要把房子賣掉,怎么辦?
在上世紀90年代,以及距今十多年前的時期里,很多的小區,房開商建好樓盤后,很多都只給業主辦理了房產證,在那個年代,業主大都認為有房產證就意味著產權到手了,很多業主對土地證的概念,也不是很強烈,甚至認為土地證可有可無,有房產證就行。
這是當時房產、土地分散登記的產物,那個時候負責房產登記的是住建局房管所,負責土地登記的是國土局的地籍科(股),兩個部門各司其職,各自登記,互不干擾。甚至還出現了一些現在看起來很不可思議的情況,比如:
1、有的小區有房產證,沒有土地證。
2、有的房產證上的權利人,跟土地證上的權利人不一致。
3、有的房產證上的規劃用途,與土地證上的用途不一致。
4、抵押登記時,有的只抵押土地,或者有的只抵押房產,都沒有同時抵押房屋和土地。
5、轉移登記時,有的只轉移土地,或者只轉移房產,造成房子和土地的權利人不一致。
等等這些情況,都是分散造成的,現在來看,都是歷史問題。話說回來,不管新問題,還是歷史問題,遇到了,就要處理好,這樣才能打開死結,讓房屋和土地的煥發新生,為上市交易掃清障礙,以實現房地一體的不動產登記目標。
下面,我就上述第1點談談幾點個人看法:
【有房產證,但沒土地證的情況】:
就以商品房來舉例。經常有業主到不動產登記中心窗口咨詢:我的房子,只有房產證,沒有土地證,現在我要把房子賣掉,該怎么辦?這樣的情況,在2016年初,不動產登記工作鋪開以來,時有發生,那么問題來了,怎么解決?
首先,要明白房地一體的不動產登記目的和意義是什么?
通過“四統一”(即統一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信息平臺),整合之前分散登記的部門職責,規范登記行為,可極大的方便群眾申請不動產登記。
登記的根本目的,是確定不動產的權利歸屬,并在登記簿上進行記載公示,從而達到保護不動產物權的目的,為權利人實現對不動產的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提供依據,為國家宏觀調控提供基礎性決策依據。
其他的所謂遏制腐敗、限制房價、征收房產稅等,都不是不動產登記的直接和主要目的,只是附帶而已。
其次,針對這個例子,如何解決?
1、房開商只給業主辦理房產證,只是明確了業主的房屋所有權,而土地使用權卻是懸而未決。
2、實際操作中,可由小區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找房開商協商解決土地登記事宜,這也是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要求。這種情況,一般都是房開商將房屋建成后,只申請對房屋的驗收,未對土地進行申請核驗和的后遺癥。
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房開商盡快到自然資源局申請土地核驗,如發生超容積率的情況,由房開商自行處理,該繳納的罰金和稅費都要繳上。及時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補充合同,補繳出讓金和稅費。
土地核驗合格后,土地是全體業主共有,還是分攤,由全體業主商定后,與房開商簽訂協議。然后再根據不動產登記中心的“一次性告知單”,依此將登記材料準備齊全,一戶一檔,業主同時將已持有的《房產證》原件交給房開商工作人員,由房開商工作人員代為申請房地一體的不動產權登記,業主等候領證通知。
業主領到《不動產權證書》后,就可以自由買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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