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房產繼承、再婚房產繼承法律規定
王芳與古大海為再婚夫妻,古志是古大海之子,是其與前妻所生。2021年初,古大海去世后留下了一套住宅和部分存款,為了爭取這套住宅的所有權,王芳和古志反目成仇,一紙訴狀把古志告上法庭。韶關湞江法院審理后認為王芳不享受繼承權,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告:被告不履行贍養義務,其理應享有繼承權
2009年,王芳與古大海相識,同為離婚后的二人交往時覺得感情非常融洽,于2011年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二人過起了幸福的生活。2017年王芳和古大海商議離婚并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據王芳描述,離婚后的二人仍共同生活。天有不測風云,2019年起,古大海身體情況每況愈下,需要頻繁去醫院診療,為方便就醫,兩人商量搬至古大海名下一處位于市區的房屋居住。2021年初,古大海在醫院病逝。而古大海名下的該套房屋也順理成章地由其兒子古志繼承。
王芳認為,其與古大海相識后便共同生活,婚后更是恩愛有加,2017年離婚并非因感情出現問題,而是雙方商議‘假離婚’,目的是解決入戶廣州的問題,待其戶籍隨小孩(與前夫生育)遷入廣州市買房后再復婚。王芳表示在古大海患病治療的整個階段,其不離不棄、精心照料。反觀古志,多年來對古大海不管不顧,未盡到贍養義務,古志的遺棄行為喪失法定繼承權。自己理應分得其遺產,而不是由古志獨自占有。
被告:父子關系良好,原告沒有繼承權
面對王芳的指責,古志斬釘截鐵地說,她參與遺產分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古志表示,雖然父母離婚后他沒有隨父親一起生活,但父子關系良好,雙方經常互動,互致問候,在古大海生病后他也常常往返工作地和韶關之間探望陪伴父親;古大海有養老金收入、私人所有的房產租金收入,同時還有自己給的贍養費、其他近親屬給予的資助金,在經濟上完全能夠獨立,根本不需要王芳提供經濟上的幫助;古大海患病后采取了保守治療,一直都是行動自如,精神良好,后期親屬也聘請了護工,反而是王芳與自己父親離婚后,主要在廣州生活,何來的悉心照顧、不離不棄之說。
古志認為,王芳并不是繼承人,其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盡到贍養義務,亦不能證明其對古大海盡了較多扶養且未取得對價,其主張的參與遺產分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法院:王芳不享有繼承權
湞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中,被繼承人古大海死亡后,其第一順序繼承人有父母 、配偶、子女。其父母已先于其死亡,兒子古志系其繼承人。王芳與古大海于2017年辦理離婚登記,雙方離婚后,其夫妻關系終結,不能再相互繼承遺產。古大海對涉案房屋的繼承未立遺囑,也未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因此,涉案房屋應以法定繼承方式分配。古大海本人有固定收入,享有養老保險待遇,其名下有房屋,膝下亦有兒子,以上可保障其基本生活,經濟上不存在被扶養問題。王芳與古大海離婚后,在法律關系上其不負有照顧古大海生活和給予其精神慰藉的義務,其在情感上自愿對古大海付出關心、照顧的行為,與繼承法律關系上的權利義務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聯系,王芳以此主張繼承古大海的遺產,于法無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駁回王芳的訴訟請求。
【全媒體記者】潘俊宇
【通訊員】徐國維
【作者】 潘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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