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婚前房產(賣婚前房產需要公證嗎)
漢中市寧強縣代家壩鎮的張先生與王女士均是再婚,婚前做了財產公證,證明王女士婚前無財產。婚后,張先生將自己婚前的一小套房產變賣,并另借15萬元買了一套稍大一點的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不久兩人鬧離婚,而離婚的焦點便在于離婚房產的分割上。張先生認為房子是變賣自己的婚前房產所得的錢款購買的,這套房子理應歸自己。而王女士則認為這套房子是在婚后購買的,夫妻理應對半平分。那么對于這套房子到底應該歸誰所有呢?夫妻離婚時房產怎么分割?一方賣婚前房產婚后買的房離婚時應該歸誰?
本案中爭議房產的性質歸屬,比較復雜。不能僅依據房屋產權的取得時間簡單地對房屋產權歸屬作出判斷,而要結合房屋的購房款來源進行分析后,再確認房產歸屬及分割比例。如果把涉案房屋看做一個整體的話,它應該是由三部分組成的:張先生出售婚前房產所得款項+15萬借款+房屋增值部分。其中,對于婚前房屋的售房款所得部分,應屬于張先生的個人財產,因為這部分實際上只是其婚前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而另外15萬,就算是張先生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但是借款目的是為了購房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15萬元購房款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當然也屬于共同債務。由于涉案房屋并非全部是張先生的個人財產轉化而來,其中包含了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當然共同所有未必就該均等分割,在厘出屬于雙方共有份額的基礎上并在共同承擔債務的前提下依法分割。
那么,如何認定離婚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有房產呢?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我國確定的夫妻法定財產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即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把房屋所有權取得時間作為界定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基本依據。通常情況下,凡是婚后取得的房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應該屬于常態。無獨有偶,在我們的另外一個案件中恰巧又遇到了一個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變態”狀況。家住廣坪的A先生在與漢源鎮的B女士再婚后,將自己在老家修建的房子以75萬元轉讓,后又出資42萬元在寧強的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房與B女士一起居住使用,一年多后兩人離婚,A先生主張房子是自己的,B女士主張房子是共同的,對比兩個案例挺相似。但不同的是,第二個案例中的A先生賣掉婚前個人房產后,另外購置的房屋是其個人全額出資,因此房子就歸A先生所有。而第一個案例中的張先生,他賣掉婚前房產后另外購置房屋的款項中,除了出售婚前房產所得款項外,還有其另外借款15萬元,正是這一點不同,導致兩處房產歸屬出現了截然不同的結果。(作者:漢中市寧強“148”法律服務所 馬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