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放棄協議書,房產放棄協議書可以反悔嗎
“喪夫次日被兒子忽悠放棄房屋繼承權?”
這樣離譜的事,卻真實地發生在你我身邊。
我國一直崇尚“百善孝為先”,對父母家人要孝敬。
然而,在家產分割,特別是房屋繼承權這一問題上,卻引發了不少家庭成員因對其爭奪而產生的矛盾,最后一家人吵得不可交分,甚至鬧上法庭。
我所在近期,就收到了一則關于“房產繼承權”糾紛的委托。
委托人顏某為范某強再婚妻子,于2020年5月19日登記結婚,共享有一套四間房屋。
范某強再婚前有一子范某,在其父親范某強于2023年8月20日因病離世后的次日,忽悠后媽顏某簽訂了一份“房屋繼承權放棄”協議。
委托人顏某察覺協議不合理后,委托我方律師進行起訴,最終依法撤銷了該“顯失公平的協議”,讓顏某重新享有了其丈夫給予的房屋繼承權。
以下是本案件的事實概況、律師觀點、案件爭議焦點以及判決結果,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我方律師是如何進行案件分析、上訴,為委托人重新拿回房屋繼承權的吧~
1、案件事實概況:
范某強系被告范某親生父親,范某強與范某母親因感情不和已離婚。離婚后,范某強與湯某根再婚。
2012年6月11日,經人民法院判決,范某強與湯某根離婚,并認定位于長沙市開福區國營綜合農場某房屋的第一層四間房屋(未辦理產權證)系范某強的婚前財產。2020年5月19日,原告顏某與范某強登記結婚。2023年8月20日,范某強因病死亡。
2023年8月21日,被告范某與原告顏某簽訂了《協議》,主要約定:范某強遺留的位于濱河南路的老房屋產權屬于被告范某,顏某只享有該房屋的居住使用,不享有房屋買賣,如拆遷后的一切賠償款項與顏某無關。以上協議簽訂后,顏某反悔,并委托我所用法律途徑解決。
2、律師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律師認為,位于濱河南路的老房屋屬于范某強的遺產,原告顏某對該房屋享有繼承權。而被告范某利用原告剛喪夫,頭腦不清醒,對協議內容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讓原告簽訂放棄對濱河南路的老房屋享有物權的協議,明顯對原告不利,顯失公平,不是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符合撤銷權成立的法定事由。由此,向法院起訴,并提出訴訟請求:撤銷原告顏某與被告范某于2023年8月21日簽訂的關于范某強遺留的位于濱河南路老房屋的《協議》。
3、案件爭議焦點:
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否應當被撤銷?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本案中,顏某的丈夫范某強于2023年8月20日去世,次日范某便就其父親范某強的遺產與顏某簽訂協議,顏某提出其處于喪夫之痛喪失了基本的判斷,符合人之常情,該協議顯然損害了顏某的利益,故對于顏某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根據范某強的戶籍信息顯示有妻為顏某,范某強另生育兒子范某及女兒范某娟,范某與顏某明知范某強存在其他繼承人的情況下,簽訂協議對案涉房屋進行處分,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
4、判決結果:
撤銷原告顏某與被告范某于2023年8月21日簽訂的《協議》。
據此,委托人顏某與其兒子簽訂的“顯失公平協議”法院依法撤銷,顏某重新拿回了本應享有的房屋繼承權。
律師溫馨提示:
“財產繼承權”是每個合法繼承人應享有的權利,我們應依法對繼承人財產進行分配,不可擅作主張剝奪其他成員的合法繼承權。
若被家庭成員忽悠簽訂了所謂的“放棄繼承權協議”,我們可以依據實際情況,借助法律對其進行撤銷,拿回自己應享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