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增值部分,房產估值
答: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屬于個人婚前財產。婚內增值部分如果屬于自然增值,一般依然認為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當然,夫妻雙方如果對婚前財產以及其增值部分進行約定,以約定為準。
法條依據: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參考案例:(2014)大民一終字第2011號
二審法院認為
……
關于上訴人于某甲出售婚前購買的位于大連市甘井子區泉水××××區××××號房屋所得款項性質如何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結合本院查明的事實,該房屋由上訴人于某甲婚前購買,婚后償還貸款63857.23元,根據上訴人于某甲提供的民生銀行借記卡客戶對賬單、二手房保付通業務協議書及劃款通知書、特種轉賬借方傳票、銀行活期賬戶歷史明細清單能夠證明上述貸款63857.23元系上訴人于某甲以其婚前剩余存款及出售該房屋取得的部分房款予以償還,屬于上訴人于某甲的個人財產,由此相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亦應歸上訴人于某甲所有。原審認定為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于某甲無需向上訴人祝某支付該套房屋的貸款和房屋增值補償款。
關于上訴人于某甲婚后購買的位于大連市中山區武昌街××××號房屋性質如何認定。根據上訴人于某甲提供的個人活期明細信息(賬號為07×××82)、特種轉賬借方憑證、委托書及《大連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能夠證明該房屋系由上訴人于某甲出售其個人財產位于大連市甘井子區泉水××××區××××號房屋所得房款購買的,同為上訴人于某甲的個人財產,原審未予支持上訴人祝某要求分割該房屋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關于上訴人于某甲婚后取得的房屋租金17400元性質如何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鑒于房屋出租行為實際上屬于經營管理行為,由此產生的租金收益應屬于婚后共同財產,原審予以分割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