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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楊春燕
犯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4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4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7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2個月。
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4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另外1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2年7個月至2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
犯罪嫌疑人楊春燕在合肥注冊成立安徽韜輝金融信息服務(wù)有限公司,利用公司名義,從事非法放貸、討債活動,實施、綁架、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
作為公司負責人,1991年出生的楊春燕對公司有絕對的控制力,是該團伙的組織者和領(lǐng)導(dǎo)者。在實施詐騙過程中,該團伙使用雙倍借條、過虛假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虛假訴訟等手段,在非法討債中使用綁架被害人未成年小孩、毆打、恐嚇等手段逼債,逼迫受害人有家不敢回,流離失所。
△犯罪嫌疑人楊春燕指認現(xiàn)場
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使用“套路貸”的方式,誘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簽訂雙倍借條、空白房屋租賃合同等協(xié)議,制造虛假給付資金的銀行流水、虛增被害人債務(wù),以服務(wù)費、上門費、砍頭息等名義收取高額費用,不斷壘高被害人的債務(wù),并組織多人多次采取毆打、上門滋擾、糾纏、辱罵、脅迫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堵鎖眼、破壞門鎖、用油漆噴字、在被害人家門口擺放花圈、撒尿、強行闖入室內(nèi)、故意顯露紋身等手段,威脅、恐嚇被害人及其家屬,甚至在女被害人家留宿、在寒冬臘月將被害人趕出家門,強行將被害人房產(chǎn)過戶,大肆侵占被害人財物。
△犯罪嫌疑人指認現(xiàn)場
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偽造國家機關(guān)證件等犯罪28起,詐騙共計人民幣218.65萬元,其中既遂共計186.54萬元、未遂共計32.11萬元;敲詐勒索共計人民幣90.12萬元,其中既遂共計89.72萬元、未遂4000元。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侵害了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人身權(quán)利及財產(chǎn)權(quán)利。在一定區(qū)域、一定范圍造成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身心造成了嚴重的傷害,給被害人家庭及周圍鄰居的生活帶來嚴重危害,嚴重破壞了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和經(jīng)濟秩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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