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房產,強制執行房產不夠債務
法院在處置被執行人的房產時,經常會遇到被執行人以被執行房屋系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提出異議,主張法院不能處置相應房屋,這種情形在實踐中非常普遍。
那“唯一住房”到底能不能執行呢?根據最新規定及司法實踐的最新案例,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唯一住房”也可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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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楊法官及時對我們進行了普法,才讓我保住了唯一住房……”7月27日,石門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干警接待了一對被執行人夫妻,二人在親戚的幫助下償還了12.55萬元欠款,至此履行完畢所有債務,避免了名下唯一房產被強制拍賣。
2013年6月,黃某、劉某夫婦以其名下唯一住房作為抵押物向銀行貸款,后因長期未還,銀行將夫婦二人起訴至石門縣人民法院,雙方就此事進行調解,約定于202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償還本息。但黃某夫婦未如期履行,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先對夫妻倆名下存款進行了查詢,發現未有足額財產可供執行。隨后告知被執行人要拍賣其名下房產,被執行人聽到要強制騰遷其名下唯一住房后,情緒十分激動,稱“法院執行完全不講人情,都不給被執行人預留唯一的住房”。介于此種情形,執行干警拿出相關法條依據,告知被執行人,在給他們預留足夠的租房費用后,法院有權拍賣他們的唯一住房,唯一住房早已不是不能處置的財產,讓被執行人盡快想辦法履行債務。最終在親朋好友的幫助下,履行完全部債務。
普法小課堂
“唯一”一套房無法執行的問題在現實中大量出現,成為困擾司法實踐的一個大難題。法院不處置“唯一住房”,雖然保障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居住權,但是這是以犧牲債權人的利益為代價的。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要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基本居住權,但居住權并非指被執行人必須有自己的房產,而是有房屋居住。
鑒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出臺了《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第二十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款五至八年租金的。
本案中,法院依據上述法條第三款的內容,依法執行被執行人黃某夫婦名下做為貸款抵押物的唯一房產,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來源:石門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