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中介問題—房產中介問題怎么回答?市場容量或變化趨勢答案是什么?
3月1日,北京一中院民一庭干警走進八寶山街道瑞達社區開展學雷鋒志愿服務活動。民一庭副庭長、三級高級法官張琦,法官助理黃甜甜圍繞央產房上市、房產中介糾紛中的常見問題等開展普法授課。這次普法活動旨在通過一系列通俗易懂的案例,讓群眾了解房屋交易中相關的法律知識。
此次活動系八寶山街道通過12368訴訟服務熱線向法院提出訴源治理需求后,北京一中院作出的積極回應。
近年來,北京一中院依托12368訴訟服務熱線訴源治理功能,廣泛開展訴源治理工作,針對各類訴源治理主體提出的法律咨詢、指導調解、普法宣傳等需求給予及時反饋和處理,切實發揮司法在訴源治理中的參與、推動、規范和保障作用,促進矛盾糾紛及時、高效、源頭化解。
下面就讓我們一起回顧本次普法活動中的重點內容吧。
01
簽訂中介合同之前需要核實哪些內容?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簽訂合同之前,提示核實以下信息:
1.充分核實中介信息
核實中介機構的資質和信譽,中介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是否在相關部門備案等。核實中介工作人員的身份信息,通過查看中介工作人員的工牌、執業證書,查詢相關網站或向中介公司詢問等方式確認其身份信息。
2.仔細審查產權證件
通過查看房屋產權證書等文件,明確房屋性質、抵押、查封等情況,確保房屋的權屬清晰、無爭議,避免購買存在權利瑕疵的房屋。
3.核實交易流程是否規范
如果出現中介以做低房價、可以協助少繳稅款等一系列不合規的操作為條件,要求購房人支付保證金、預付款等情況,購房人需提高警惕。為確保流程規范合法,保證資金安全,建議通過資金監管賬戶支付房款。
02
“看房確認書”能否直接簽字?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為規范房產市場,《民法典》新增“跳單”條款,約束委托人逃避支付中介費用等不誠信行為。在二手房買賣中,中介公司提供房源信息并帶看房屋后,部分中介會以中介機構考核業務員工作量為由,要求客戶簽署“看房確認書”。“看房確認書”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且多數“看房確認書”約定內容包括中介合同中的一般條款及常見的禁止“跳單”條款。一方面,建議簽署“看房確認書”之前仔細閱讀相關內容,明確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另一方面,嚴守契約精神,在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機會或媒介服務后,恪守約定支付中介報酬。
03
對于中介人造成的損失如何主張權利?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介人對委托人訂立合同的事項負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中介人沒有履行提示、告知義務,如對房屋的權屬性質、質量缺陷等問題存在隱瞞,或對交易流程做出錯誤引導,致使委托人遭受損失的,委托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向其主張權利,要求中介人返還中介報酬,并對損失予以賠償。
對此我們建議大家,注意留存相關證據,如合同、收據以及聊天記錄等,以便在發生糾紛時能夠提供有力的證據支持。
供稿:北京一中院 民一庭
作者:黃甜甜
編輯: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