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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關于《秦皇島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公 示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關于建立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冀建保中心【2017】8號)精神,經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我局初擬了《秦皇島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將《秦皇島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自11月6日止。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聯系電話:0335-3650882
電子信箱:qhdajb@163.com
聯系地址:秦皇島市海港區迎賓路89號房產大廈709室
聯系人:住房保障管理科
附件:《秦皇島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附后)
秦皇島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18年10月30日
附件:《秦皇島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保障信用體系建設,規范住房保障相關主體信用行為,根據《河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試行)》(省政府令〔2011〕6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冀建保中心〔2017〕6號)、《關于建立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冀建保中心〔2017〕8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保障信用管理是指通過建立住房保障信用檔案,對信用主體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住房保障業務實施全過程,包括住房保障的申請審核、補貼發放、分配供應、配后使用及退出管理等各環節中的各類信用行為進行信用評價。逐步實行信用評價與相關人員的住房保障資格、輪候順序等相聯系的制度。
第三條 信用主體范圍
信用主體是指我市城市區范圍內住房保障業務所涉及的相關人員和相關機構。
(一)相關人員:
1、住房保障申請對象,即正在申請住房保障資格或申請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過程中尚未享受住房保障的人員,以及住房保障輪候家庭;
2、住房保障在保對象,即已經取得住房保障資格,正在領取住房租賃補貼或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
(二)相關機構:
1、各級保障性住房運營和服務的相關機構,包括保障性住房運營機構、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等;
2、為住房保障申請家庭或在保家庭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單位;
3、相關房地產開發企業、房產經紀機構等。
第四條 信用管理主管部門及責任主體職責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住房保障信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及全面情況的匯總工作。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為具體實施機構,負責城市區(不含撫寧區)住房保障信用行為最終認定、信用評價、誠信行為激勵、失信行為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撫寧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住房保障信用行為最終認定、信用評價、誠信行為激勵、失信行為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
(二)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單位為市區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
(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負責市區范圍內住房保障資格審核、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后期管理等環節的信用信息采集、初步認定,以及信用檔案建立、更新和管理等工作。
(四)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本區行政范圍內住房保障申請登記、年審、租賃補貼發放等環節信用信息的采集、初步認定,以及信用檔案建立、更新和管理等工作。
(五)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單位負責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租金收繳、物業監督管理、退出等環節的信用信息采集、初步認定,以及信用檔案建立、更新和管理等工作。
(六)各住房保障責任主體應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住房保障信用檔案建立、誠信行為激勵、失信行為懲戒、信用修復、信用信息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七)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納入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日常檢查、考核范圍。
第五條 住房保障信用信息采集
(一)采集內容。住房保障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采集主要包括基礎信息和信用行為信息。
1、基礎信息。
(1)相關人員:姓名、性別、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職務、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聯系方式、低保證號、住房保障證號等標識信息。
(2)相關機構:單位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關資質信息、法人及主要責任人姓名、性別、職務、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等標識信息。
2、信用行為信息指用于判斷信用主體住房保障信用狀況的關聯信息。主要包括:
(1)住房保障信用主體在申請或資格復核過程中的申報信息、審核信息;
(2)住房保障信用主體在申請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實物配租過程中遵守和履行相關承諾、約定、規定的信息;
(3)住房保障信用主體在出租(出售)后期管理過程中的住房使用情況信息、租賃補貼發放情況信息、租金收繳情況信息,不符合住房保障家庭退出住房保障過程中遵守和履行相關承諾、約定、規定的信息;
(4)各級保障性住房運營服務機構在管理和服務工作中遵守相關約定、規定的信息;
(5)經紀機構或個人違規代辦住房保障行為信息。
(二)采集方式
1、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包括入戶調查、聯審聯查、動態巡查、日常檢查、投訴或舉報查實、同級或上級審計相關部門反饋等;
2、各責任主體可結合自身職能運用多種方式,也可增加或創新采集方式。
(三)采集流程
1、住房保障信用主體在住房保障資格申請登記、租賃住房補貼發放以及年審等階段形成的信用信息,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采集,并經初步認定后上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2、住房保障信用主體在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過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采集;
3、住房保障信用主體在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租金收繳、物業管理、退出管理等過程形成的信用信息,由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單位采集,經初步認定后上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4、各級住房保障運營服務機構、相關人員和機構形成的其他信用信息,可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直接采集。
(四)采集要求
1、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記錄,要確保信息來源的合法性、正當性,在采集完成后應當場或書面告知信用主體。
2、采集的內容應當準確、完整、符合實際,已采集的信用信息發生變化或者失效的,應當及時按規定進行變更,并告知相關信用主體;
3、各責任主體對采集并初步認定的信用信息應堅持隨有隨報。
第六條 住房保障信用行為
住房保障信用行為分為失信行為和誠信行為。失信行為按照失信程度分別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相關人員一般失信行為
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住房保障一般失信行為,計入家庭信用檔案:
1、住房保障申請對象在申請住房保障資格或申請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過程中,違反誠信承諾或相關規定,提供虛假材料、故意隱瞞相關情況,未造成經濟損失或公共資源浪費的;
2、家庭人口、住房、經濟、婚姻等狀況發生變化,自改變之日起30日內,不主動向有關部門申報的;
3、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設施性質、用途,未造成損失的;
4、違反相關書面約定或有關規定,無正當理由連續拖欠租金6個月以內的;
5、在取得住房保障資格后,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提交年審申請的;
6、承租保障性住房期間,經相關部門核實有偷竊水、電、暖氣、燃氣等行為的;
7、無正當理由不配合住房保障相關檢查的;
8、無正當理由連續未在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內居住6個月以內的;
9、在申請或享受住房保障過程中,發生其他違反相關書面約定或有關規定行為,情節較輕的。
(二)相關人員嚴重失信行為
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住房保障嚴重失信行為,計入家庭信用檔案:
1、住房保障享受對象在資格年審、動態審核中,經查證有隱瞞虛報住房、經濟等情況或提供虛假、偽造相關證明材料等情形騙取住房保障行為的;
2、因家庭人口、住房、經濟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按規定應當退出住房保障,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拒不退出的;
3、違反相關書面約定或有關規定,違規轉租、轉借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情節嚴重且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4、違反相關規定,拖欠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租金超過6個月,且拒不繳納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未在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內居住超過6個月的;
6、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7、因失信行為被懲戒后,一年內又發生1次及以上失信行為的;
8、其他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的。
(三)相關人員誠信行為
相關人員的下列行為,應當認定為住房保障誠信行為,計入家庭行為檔案:
1、積極參加社區志愿者活動,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小區和諧鄰里和糾紛調解,表現突出的;
2、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和物業服務企業對保障性住房住戶使用情況的監管工作,表現突出的;
3、住房保障在保期間,因有益社會的先進事跡,受到國家、省、市、區各級政府表彰的;
4、其他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認定為誠信行為的。
(四)相關機構一般失信行為
相關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住房保障一般失信行為,計入單位信用檔案:
1、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設施性質、用途,未造成損失的;
2、未按相關規定、約定管理保障性住房,未造成損失的;
3、發生其他違反相關書面約定或有關規定行為,但未造成損失的。
(五)相關機構嚴重失信行為
相關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住房保障嚴重失信行為,計入單位信用檔案:
1、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設施性質、用途,造成損失的;
2、違規出租、轉租、轉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
3、為住房保障申請家庭出具虛假材料的;
4、在住房保障資格申請、審核、資格復核,保障性住房驗收、分配、使用管理、租金收繳、補貼資金發放等環節中牟取非法利益的;
5、保障性住房不符合驗收標準,且經3次以上督促拒不整改的;
6、未按相關規定搭配建設保障性住房,且拒不履行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規定的;
7、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8、其他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七條 住房保障信用評價
(一)住房保障信用評價采取信用積分制。通過對信用主體在住房保障業務實施過程中相關信用行為的信用評價,對應扣減或者增加相應分數。信用積分基礎分為100分,最低分為0分。信用積分越高信用越好,從高到低分為六檔:
1、信用極好:信用積分在151分以上,一般指有很多良好信息,且無失信信息;
2、信用優秀:信用積分在121-150分之間;
3、信用良好:信用積分在100-120分之間;
4、輕微失信:信用積分在81-95分之間;
5、中度失信:信用積分在51-80分之間;
6、重度失信:信用積分在50分及以下。
(二)認定標準
1、信用行為扣減或增加分數,以5分為單位。一般失信行為每次扣減信用積分5-20分;嚴重失信行為每次扣減信用積分25分及以上;誠信行為每次增加相應信用積分5-25分。
2、增減信用分值標準對無區間范圍的可直接按規定增減分;對有區間范圍的,可根據實際調查核實情況視情節增減分。
3、信用主體一次有兩種以上信用行為的,應當分別計算,累計分值。
4、在對失信行為的認定中,因情況特殊界定不清或扣分困難的需要說明原因,對能量化的應明確具體數值。
5、對認定為“其他違反相關書面約定或有關規定行為的”等不明確的失信行為,應具體明確,并確定合理扣減分值。
6、對認定為“因失信行為而被懲戒后,一年內又發生1次及以上失信行為的”嚴重失信行為,首次(一年內第一次發生)按正常扣分標準扣減;第二次(一年內第二次發生)按正常扣分標準多扣減10分,依次類推直至扣至0分。在計算扣減分值時,不足25分的,按25分扣減。
7、在對失信行為的最終認定中,應依據以下兩點標準:各責任主體設定的分值是否科學合理;信用主體失信行為是否符合客觀事實。對不符合以上兩點標準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相關責任主體,責令其限期更正或撤銷初步認定結果;
8、整個認定過程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
9、信用主體的具體信用行為和增減分標準,采用清單式管理,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據信用管理實施情況,定期修訂調整并公布。
(三)認定流程
1、失信行為認定流程
(1)信息告知。各住房保障責任主體對已采集的失信行為信息進行初步認定,并對信用主體的失信行為提出情節輕重程度的初步信用評價意見后,向擬記錄失信信用行為檔案的信用主體出具告知書,書面告知當事人失信行為的基本情況、擬記入失信行為記錄的嚴重程度、擬記入失信信用記錄的依據、并告知其可以主動消除失信行為的途徑和期限。
(2)主動消除失信行為。信用主體在收到告知書10日內,通過化解矛盾、認真接受懲戒、申請延期、主動履約等方式切實承擔失信行為責任并主動消除失信行為的,失信行為可不計入住房保障信用檔案。
(3)行為認定。信用主體未主動消除失信行為的,一般失信信用評價經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認定,計入住房保障信用檔案;嚴重失信信用評價經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復核認定后,記入住房保障信用檔案。
2、誠信行為認定流程
(1)信息采集。各住房保障責任主體提出擬記入良好信用記錄的申請家庭名單、相關依據等初步意見。
(2)公示公告。初步意見應當在保障性住房小區和住房保障相關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3)信息認定。經公示無異議的,信用優秀信用評價經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認定后;信用極好信用評價經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復核認定后,記入住房保障信用檔案。
第八條 誠信激勵與失信懲戒
在住房保障信用評價完成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應聯合各責任主體及其它執法機構,按職責分工和相關規定,對住房保障信用主體的信用行為進行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一)誠信激勵措施。
1、對信用評價優秀的個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1)在住房保障業務受理過程中給予“優先辦理”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2)在日常監管中,優化抽檢和檢查頻次;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對信用評價極好的個人,除采取以上激勵性措施外,還可依法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1)在轉變保障方式時,列為優先保障對象;
(2)列入住房保障誠實守信紅名單,經相關流程將其誠信信息納入省社會信用信息平臺,供相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使用,實施聯合激勵;
(3)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失信懲戒措施。
1、對輕微失信的個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對信用評價為90分及以上的輕微失信個人,主要采取批評教育方式,積極引導其遵規守約,鼓勵其盡快恢復信用;
(2)對信用評價為80分-89分的輕微失信個人,要向其發送書面告知書,告知其信用評價、失信行為等信息及再有失信行為需承擔的后果;
(3)依照配租(配售)合同、承諾,追究其違約責任。
2、對中度失信的個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自記入信用檔案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保障申請;
(2)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間,將其列為重點核查或監督檢查對象;
(3)符合優先配租條件的失信人員,取消其優先配租資格;
(4)向個人發送書面告知書,告知其信用評價、失信行為等信息及再有失信行為需承擔的后果,并向其單位或居住地社區居委會通報其失信行為;
(5)依照配租(配售)合同相關協議和承諾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6)符合立案條件的,移交相關執法部門,進行立案查處,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3、對重度失信的個人,除以上措施外,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采取以下適用方式予以處理:
(1)自記入信用檔案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保障申請;
(2)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的網站、微信公眾號及秦皇島晚報等媒體公開曝光其失信行為、處理結果等信用信息,同時抄告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社區居委會;
(3)列入住房保障失信黑名單,將其信用信息納入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供相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使用,實施聯合懲戒。
4、對輕微失信的機構,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各責任主體約談直接責任人和法定代表人,告知其信用評價、失信行為等信息及再有失信行為需承擔的后果;
(2)依照配建合同、委托管理等相關協議和承諾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5、對中度失信的機構,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自記入信用檔案之日起3年內,取消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與住房保障相關業務或出具住房保障相關證明材料的資格;
(2)房地產、物業、房產經紀等機構的相關失信行為,函告相應行業主管部門,記入相關行業信用檔案;
(3)依照配租(配售)合同相關協議和承諾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4)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6、對重度失信的機構,除以上措施外,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采取以下適用方式予以處理:
(1)自記入信用檔案之日起5年內,取消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與住房保障相關業務或出具住房保障相關證明材料的資格;
(2)在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的網站、微信公眾號及秦皇島晚報等媒體公開曝光其失信行為、處理結果等信用信息;
7、其它情形
(1)經核實認定信用主體的失信行為符合《河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試行)》(政府令﹝2011﹞6號)第六十一條、六十二條、六十三條、六十四條、六十五條、六十六條和《秦皇島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辦法》(秦政辦【2014】59號)相關規定的,應優先按照其規定進行處理;
(2)對涉嫌犯罪的信用主體,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3)經查實,個人與相關機構在住房保障業務中同時被認定為有失信行為的,一并采取懲戒措施;
(4)涉及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河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試行)》(政府令﹝2011﹞6號)第六十條、六十六條規定處理;
(5)關于實施聯合懲戒方面,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按照省、市對信用管理工作的要求,在實現全市社會信用信息互聯共通后,會同相關部門逐步建立《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明確聯合懲戒措施的具體實施單位和內容;
(6)對中度失信的信用主體,經認定,其失信行為性質惡劣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一并納入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供相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使用,實施聯合懲戒。
第九條 信用修復
信用主體如遇家庭成員中有重大疾病或家庭發生重大不可抗力事件的,可向戶籍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信用修復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對已錄入信用信息系統的信用評價進行信用修復。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查后上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對信用主體申請修復的信用信息進行審核,由專題評審會討論通過,并在信用主體所在街道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可以修復信用評價。
修復后的信用評價不作為懲戒的依據,相關材料存入家庭信用檔案,但不刪除相關失信信息。
第十條 信用信息的使用與管理
(一)信用信息的使用
1、各住房保障信用責任主體在受理有關事務時,應通過信用檔案查詢住房保障信用主體的信用狀況,對存在失信行為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2、其它相關社會主體在資格審核、行政審批、政策扶持、資金補貼等工作中,可根據相關規定查詢受理對象的住房保障信用信息,對存在失信行為的信用主體,應當按規定予以處理。
(二)信用信息的披露與共享
1、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由省、市和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分級負責交換共享;
2、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將不良信用記錄情況納入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后,其住房保障信用信息可直接提供給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以及信用主體本人或單位;當商業及其它機構查詢使用住房保障信用信息時,應由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發送書面許可函,經授權后,商業及其它機構可依法查詢使用;
3、按規定需要披露信用案例的,要按照法律法規有關程序要求切實加強對信用主體的隱私保護;
4、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逐步建立本市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管理平臺,盡快實現與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互聯互通。
(三)信用信息的查詢和異議處理
1、信用主體可向各住房保障責任主體申請查詢其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狀況,查詢時應由本人親自到場,按規定提交身份證等有關證明材料。相關機構申請查詢的,還需提交營業執照以及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各住房保障責任主體在受理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反饋查詢結果;
2、信用主體認為其信用信息記錄存在錯誤或偏差的,應在收到查詢結果5個工作日內,向各住房保障責任主體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各住房保障責任主體應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信息有誤的應及時更正或撤銷信用信息及相應積分;核實無誤的,應將核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
(四)信用信息的安全
各住房保障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個人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明確個人信息記錄、歸集、交換、使用等各環節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數據庫安全防護工作,防止信息泄露。按規定需要披露信用案例,要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要求切實加強對信用主體的隱私保護。
第十一條 信用檔案的建立與共享
(一)各住房保障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專門的住房保障信用信息檔案管理制度,對相關信用信息檔案進行歸檔,并實施動態更新、動態管理,確保信用信息檔案記錄的規范性、準確性、完整性與及時性。
(二)信用檔案應長期保存,并在建立或更新完成后,相關信用信息應及時向各責任主體共享。
(三)各住房保障責任主體,負責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的交換與共享,其他機構或個人未經同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書面允許,不得將掌握的住房保障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提供給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擅自提供的,應當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秦皇島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市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有效期兩年,自2018年 月 日起至2020年 月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