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宜房產;家宜集團有限公司
來源: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房子是離婚財產分割中的重要內容
兩人只有一套房子
都想要,怎么辦?
在一起離婚糾紛案中,雙方都請求法院把兩人名下唯一一套價值160萬元的住房判給自己,自己給予對方一定補償。近日,南通中院對這起離婚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
案情回顧
2003年,潘女士和倪先生在深圳打工時相識并戀愛。2004年,雙方在如皋結婚登記。婚后,倪先生招婿至潘女士家共同生活,因未有生育,兩人在2008年共同收養一女。2018年1月,雙方共同購買了如皋某小區的一套商品房并裝修入住。
婚后,倪先生長期在外地務工,潘女士則留在如皋當地,兩人聚少離多。2020年3月,倪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潘女士離婚,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此后,雙方關系未有改善。2021年12月,潘女士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審理
案件審理中,潘女士要求女兒隨其共同生活,女兒亦書面表示愿意繼續隨母親,倪先生則表示尊重女兒的選擇。同時,雙方一致確認兩人名下唯一房產現價值共計160萬元。
庭審中,兩人都表示想要房子,并愿意給付另一方差價。但倪先生僅同意折價補貼潘女士70萬元,并表示如果超出70萬元則放棄房子的所有權。潘女士則愿意按房屋實際價值折價對倪先生進行貨幣補償。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倪先生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后,雙方夫妻關系未有任何改善。潘女士現另行起訴離婚,審理中雖經調解但雙方確無和好可能,且倪先生本人在庭審中也表示同意離婚,故法院衡情二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潘女士要求離婚之訴請,予以支持。養女長期隨潘女士共同生活,庭審中其本人亦書面表示愿意繼續隨母親共同生活,倪先生對此亦不持異議,故潘女士、倪先生離婚后女兒仍隨潘女士共同生活為宜。結合潘女士、倪先生雙方的負擔能力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綜合考慮,酌定由倪先生每月負擔子女生活費900元,今后的教育費、醫療費由兩人各半負擔。
離婚后,兩人婚前財產仍歸各自所有。對涉案共同房產的分割,在雙方均主張該房屋的前提下,應按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處理,且潘女士競價出價遠高于倪先生,故涉案房屋以歸并潘女士所有為宜,由潘女士折價補償倪先生80萬元。
法庭上,倪先生辯稱,婚姻期間,潘女士曾在家中留宿異性朋友,在家里也發現該男子的多個物品。其認為潘女士和該男子之間形成了比較穩定的同居關系,嚴重違反了夫妻之間互相忠誠的義務,潘女士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嚴重過錯,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少分。
法院審理后認為,倪先生的抗辯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對此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倪先生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
離婚財產分割
應盡量不損害財產效果和經濟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本條是關于夫妻雙方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基本方式和原則的規定。與其他的民事權利行使規則相同,在離婚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上,同樣以夫妻雙方協商確定分割方案優先,最大限度地尊重雙方對私權事務的意思自治。
根據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本案中,雙方都主張房屋的所有權,但潘女士長期在當地生活,離婚后女兒也隨其一起生活,同時雙方對房產實際價值認識一致,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且潘女士競價出價明顯高于倪先生,故法院將房產判歸潘女士所有,潘女士支付給倪先生房屋分割款80萬元。
該案二審承辦法官孫國祥指出,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時,除了遵守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的原則外,還要根據待分割財產的具體狀態、性質和用途等屬性,盡量使財產在雙方間的分配有利于當事人的生產、經營和生活,不損害財產的效果和經濟價值。
來源:馬劍梅 古林
原標題:夫妻離婚只有一套房產,都想要,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