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黃栢鳴(右)與其子黃子桓。(資料圖)中新社
香港證監會表示,在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0月17日期間,黃栢鳴涉嫌慫使或促致另一名人士進行天馬影視的股份交易,而他當時為該影視公司的主席兼控股股東,掌握相關內幕消息。
另據公開信息顯示,天馬影視由黃栢鳴及其兒子于2009年創立,后于2012年10月31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創業板上市,并于2015年1月9日轉往聯交所主板上市。在黃栢鳴出售其于天馬影視的控股權益后,該公司自2018年3月13日起更名為傳遞娛樂有限公司。
據了解,內幕交易屬于市場失當行為之一,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中對其定義作出明確規定,并列出7種屬于內幕交易的行為。進行內幕交易違反該條例第291條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最高入獄10年及罰款1000萬港元。
《證券及期貨條例》于2003年頒布,此后經歷過多次修訂。該條例旨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和透明。
《證券與期貨條例》頒布前,內幕交易屬于行政處罰的范圍,由香港內幕交易審裁處負責裁決。被裁定為內幕交易者的人士,需向特區政府繳付罰金,金額最高不超過內幕交易獲利或避損的3倍。《證券與期貨條例》頒布后,內幕交易行為已列為刑事犯罪,并加重行政處罰力度,實施行政處罰、刑事制裁、民事賠償三軌并行。
記者:劉大煒
來源:中新社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