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倩文在社媒公布的立案告知書
牟倩文的經歷再次引發公眾對女性被“造黃謠”的關注,那么,被造黃謠時,受害者應該怎樣取證?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岳屾山律師表示,對于網絡上的造謠言論,最直接的取證方式是記錄下涉及造謠網頁的網址,并使用可信時間戳等電子取證工具,通過截圖或錄像的方式保存下來。時間戳取證能確保證據自保存時起數據不被更改,故而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侮辱誹謗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因此,在收集證據過程中如果遇到困難,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造黃謠者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岳屾山律師指出,針對編造信息侮辱、誹謗他人的行為,根據情節不同,可能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個方面的法律問題。
民事層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針對侵犯名譽權的行為,被侵權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行為人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行政層面,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公安機關可對行為人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事層面,《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了侮辱罪和誹謗罪,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如果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則達到誹謗罪的入罪標準。
另外,如果行為人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網傳的本案行政案件立案告知書中提到本案為“牟倩文被侮辱案”。據此來看,本案目前系以行政案件立案偵查。至于本案的后續處理,則具體要看該造謠者客觀上發布了什么信息,實施了什么行為,其主觀上又持何種故意,是起哄鬧事還是針對被害人的惡意誹謗或者侮辱等,最終確定其需承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