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房產稅【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的稅收優惠政策】
稅務輔導站開學好消息!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繼續享受稅收優惠
7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繼續執行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2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房產稅、印花稅、營業稅、增值稅有關稅收政策,這是自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快高等學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號)以來,在17年中財稅部門連續九次發文明確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稅收優惠政策,給力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
房產稅、印花稅免征三年
《通知》明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通知》規定,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應予免征的房產稅和印花稅,分別從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房產稅和印花稅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
營業稅免征四個月
根據《通知》精神,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以及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營業稅。眾所周知,今年5月1日全面實行營改增,鑒于該《通知》下發比較遲,因此,《通知》明確已征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予以退還。也就是說,對于已征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納稅人根據本《通知》的規定直接到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營業稅退還手續。
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通知》規定,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以及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同樣,對已征的應予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案例分析
某高校學生公寓2016年1至6月份每月收取學生住宿費收入1000萬元,學校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1至6月分別為55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600萬元、760萬元、780萬元。以上收入均按照規定及時申報繳納了相關稅收。該高校7月份取得培訓收入6000萬元,同時為培訓服務取得餐飲服務收入4000萬元;學校賓館部7至12月份每月應納房產稅168萬元,按季繳納。接此《通知》后,在8月份申報期內,高校財會人員對學校發生的上述相關業務涉及的稅收進行了結算(不考慮其他稅收因素的影響,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及生活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已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計算過程如下:
1、房產稅
1-6月份學生住宿費應征房產稅=1000×12%×6=720(萬元)
1-6月份學生住宿費已繳納房產稅720萬元
1-6月份學生住宿費應免征房產稅720萬元
7-9月份賓館部應征房產稅=168×3=504(萬元)
學生住宿費應免征房產稅的處理:該高校賓館部假設三、四季度將發生1008萬元房產稅納稅義務,因此,對已經繳納的學生住宿費房產稅720萬元該高校選擇抵減高校賓館部房產稅辦法予以處理。
2、印花稅
1-6月份學生住宿費應征印花稅=1000×1‰×6=6(萬元)
1-6月份學生住宿費已繳納印花稅6萬元
1-6月份學生住宿費應免征印花稅6萬元
學生住宿費應免征印花稅的處理:該高校在8月份進行學生住宿費印花稅結算時將已經繳納的6萬元印花稅選擇退稅辦法予以辦理。
3、營業稅
1-4月份學生住宿費及為師生提供餐飲服務應征營業稅=(1000×4+550+300+500+600)×5%=297﹒5(萬元)
1-4月份學生住宿費及為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已繳納營業稅297﹒5萬元
1-4月份學生住宿費及為師生提供餐飲服務應免征營業稅297﹒5萬元
學生住宿費及為師生提供餐飲服務應免征營業稅的處理:該高校在8月份進行營業稅結算時將已經繳納的學生住宿費及為師生提供餐飲服務營業稅297﹒5萬元選擇退稅辦法予以辦理。
4、增值稅
5-6月份學生住宿費及為師生提供餐飲服務應納增值稅=1000×2÷(1+5%)×5%+(760+780)÷(1+3%)×3%=140﹒09(萬元)
5-6月份學生住宿費及為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已納增值稅140﹒09萬元
5-6月份學生住宿費及為師生提供餐飲服務應免征增值稅140﹒09萬元
7月份賓館部應納增值稅=(6000+4000)÷(1+3%)×3%=291﹒26(萬元)
學生住宿費及為師生提供餐飲服務應免征增值稅的處理:該高校在8月份進行增值稅申報時,將當月應繳納增值稅291﹒26萬元,抵減5-6月份應免征增值稅140﹒09萬元,差額151﹒17萬元進行了申報繳納。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隨營業稅、增值稅附征的稅費作相應的稅收處理,在此不再贅述。
作者:吳清亮 施月梅
單位:江蘇省射陽縣地稅局
「稅務輔導站」營改增后,自辦職工食堂稅務咋處理?分兩種情況說明白了……
自辦食堂,即在單位內部設立機構,組織本單位員工、使用本單位設備,加工、制作或部分購進成品,向員工提供餐飲服務。
自辦食堂僅向聘用員工免費或收費提供餐飲服務
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根據這項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如專門用于僅向內部聘用員工提供服務的自辦食堂,屬于專用于集體福利,則其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如一般納稅人A公司購進食品加工機一套,專門用于職工食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1.7萬元,則該筆業務取得的進項稅額1.7萬元不允許抵扣,已經抵扣的,應當轉出。同時,根據此規定,自辦食堂購進的食材、調料、半成品、成品等貨物、服務取得的進項稅額,由于用于集體福利,其取得的進項稅額亦不允許抵扣。
那么,向單位聘用員工提供餐飲服務是否應申報繳納增值稅呢?財稅〔2016〕36號文件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根據該規定,向單位聘用員工提供餐飲服務屬于非經營活動,不在增值稅應稅范圍內,即使收取了費用,也無須申報繳納增值稅。這條規定,體現了增值稅征稅權的“善良”和有“節制”。例如,A公司向本單位聘用員工提供餐飲服務,按成本價收取了費用,無須申報繳納增值稅,直接沖減向聘用員工提供餐飲服務所發生的成本或費用即可。如果免費呢?由于是向本單位聘用員工無償提供服務,不屬于向其他單位和個人無償提供服務,因此,亦不需要按增值稅的視同銷售進行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屬于職工福利費。
根據上述規定,自辦食堂所發生的工資、水電、設備折舊、食材等的成本、費用(如向就餐員工收取費用,則按沖減后的金額),合理的、有合法扣除憑據的,應當按職工福利費限額扣除。
自辦食堂對內服務的同時對外提供餐飲服務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辦食堂購進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已經不是專門用于集體福利,因此,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其取得的進項稅額應當允許抵扣,如A公司購進食品加工機取得的進項稅額1.7萬元。
而一般納稅人自辦食堂購進的食材、調料、半成品、成品等貨物、勞務、服務取得的進項稅額,沒有全部用于集體福利,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三十條規定,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即自辦食堂購進的食材、調料、半成品、成品等貨物、勞務、服務用于集體福利的那一部分,應當按規定的方法計算出應從當期扣減的進項稅額并轉出。
自辦食堂對外提供餐飲服務,如收取價款,則屬于銷售餐飲服務,應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6%計提銷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按3%征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并按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如無償提供,則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屬于無償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服務,且未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應按視同銷售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對內部員工提供餐飲服務的稅務處理,與第一種情況相同。
企業所得稅:對內、對外提供餐飲服務所發生的成本、費用應分別核算、合理劃分,對內部分稅務處理與第一種情況相同,對外銷售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應記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其對應發生的成本、費用,有合法扣除憑據的,允許扣除。
作者:楚光波 潘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