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產產權;深圳房產產權續簽需要多少錢
7月3日,深圳發布四個政府規章,加快完善住房保障體系。《》(點擊閱讀)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中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的要求,將住房保障體系與國家住房保障體系全面銜接,保障各類住房困難居民住有所居。
這些政府規章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將面向哪些人群、
有需要哪些條件?
新舊政策之間怎么銜接?
四個文件政策一一解讀!
關于《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公共租賃住房面向哪些對象配租?
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對象主要包括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戶籍居民,以及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一線職工。
二、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滿足什么條件?
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滿足《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主要包括戶籍、在本市無自有住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優惠政策、收入財產符合限額標準、正常繳納社會保險且累計繳納3年等。
三、收入財產限額如何劃定?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入財產限額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住房狀況以及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發展狀況等因素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并實施動態調整。
四、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面積標準如何確定?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建筑面積標準按照符合條件的家庭人口數確定,具體為:單身居民以不超過35平方米為主;2人家庭以不超過50平方米為主;3人以上(含3人)家庭以不超過60平方米為主。建筑面積超過70平方米的房源,優先面向5人以上(含5人)家庭配租,根據供需情況也可以面向4人家庭配租。
五、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是多少?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收入財產限額標準的,租金為市場參考租金的30%。屬于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租金為市場參考租金的3%。
六、如何申請輪候和認租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人登錄住房信息平臺,在線填報申請信息→向戶籍所在區住房建設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并簽署誠信申報聲明→區住房建設部門審核→市民政部門對收入財產狀況進行核對和認定,出具核對報告→區住房建設部門審核公示合格后進入輪候冊。
在冊輪候人按照配租通告要求提交認租申請。
七、公共租賃住房如何監管?
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存在隱瞞、虛報、提供虛假材料等方式弄虛作假,或者不正當手段等違法行為,將通過罰款、一定年限內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請等方式處理。
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存在擅自轉租、互換、出借、改建、擴建公共租賃住房等違法違規行為,將通過限期改正、罰款、一定年限內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請等方式處理。
八、新舊政策如何銜接?
《辦法》施行之日前已經取得輪候申請受理回執的家庭和單身居民,住房建設部門依照原輪候申請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納入輪候冊。
《辦法》施行之日前的在冊輪候人申請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承租人申請續租的,可以選擇按照原政策執行,不審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租金按照原政策租金定價規則確定;也可以選擇按照《辦法》相關規定執行,續租時不再適用原政策。
關于《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保障性租賃住房面向哪些對象出租?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出租對象包括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及各類人才。
二、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條件是什么?如何申請?如何監管?
申請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需滿足《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主要包括在本市無自有住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優惠政策、具備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人才引進遷戶核準條件、正常繳納社會保險等。住房建設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設定其他申請條件,具體申請條件在配租通告中載明。
申請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按照住房建設部門發布的配租通告,登錄住房信息平臺→在線提交認租申請并簽署誠信申報聲明→住房建設部門審核并公示合格名單→通過抽簽、搖號等方式確定選房名單和選房順序→選房→簽訂租賃合同。
申請人申請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存在隱瞞、虛報、提供虛假材料等方式弄虛作假,或者不正當手段違法行為,將通過罰款、一定年限內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請等方式處理;承租人在承租政府組織配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存在擅自轉租、互換、出借、改建、擴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等違法違規行為,將通過限期改正、罰款、一定年限內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請等方式處理。
三、社會主體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條件是什么?如何申請?如何監管?
申請社會主體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條件是在本市特定區域無自有住房、未正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承租產業園區配套宿舍不受前述條件限制。
申請社會主體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向住房租賃企業提出認租申請,通過住房租賃企業等運營管理單位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臺簽訂租賃合同。
承租人在承租社會主體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存在以租代購等方式變相購買保障性租賃住房等違法違規行為,將通過限期改正、罰款等方式處理。
關于《深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共有產權住房面向哪些對象配售?
共有產權住房的配售對象主要是符合條件的本市戶籍居民,并根據住房供需情況,逐步將常住居民納入保障范圍。
二、申購共有產權住房應當滿足什么條件?
申購共有產權住房的,需滿足《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主要包括戶籍、在本市無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正常繳納社會保險且累計繳納5年(具備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人才引進遷戶核準條件的,累計繳納社會保險3年)等。市住房建設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的戶籍以及申請人的年齡等申請條件,在配售通告中載明。
三、共有產權住房的配售面積標準如何確定?
共有產權住房配售建筑面積標準按照符合條件的家庭人口數確定,具體為:3人以下(含3人)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為65平方米左右,4人以上(含4人)家庭為85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積85平方米左右的房源,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面向3人家庭配售,具體在配售通告中載明。
四、共有產權住房的銷售價格如何確定?產權份額如何確定?
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的銷售均價按照市場參考價格的50%確定。購房人產權份額按照項目銷售均價占市場參考價格的比例確定,原則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為政府產權份額。
五、如何申購共有產權住房?
申請人按照住房建設部門發布的共有產權住房配售通告,登錄住房信息平臺→在線提交認購申請并簽署誠信申報聲明→住房建設部門審核并公示合格名單→通過抽簽、搖號等方式確定選房名單和選房順序→選房→簽訂買賣合同→辦理不動產登記。
六、購買共有產權住房后,購房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購房人按照整套住房享受業主權利,承擔業主義務。
共有產權住房交付使用后,購房人應當承擔整套住房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物業服務費以及使用過程中的管理責任和義務,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購房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整套住房日常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承擔整套住房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使用過程中的維修維護責任和義務。
七、共有產權住房如何進行封閉流轉?
購房人自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滿5年,需要轉讓所購共有產權住房的,可以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請轉讓給符合條件的對象,轉讓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八、共有產權住房如何監管?
申請人申購共有產權住房,存在隱瞞、虛報、提供虛假材料等方式弄虛作假,或者不正當手段等違法行為,將通過罰款、一定年限內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請等方式處理。
購房人在共有產權住房使用期間,存在擅自互換、出借、出租、轉讓、抵押、改建、擴建等違法違規行為,將通過限期改正、罰款、一定年限內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請等方式處理。
九、《辦法》實施后,是否繼續建設安居型商品房或者人才住房?已批準建設的項目如何處理?
《辦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安排建設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
對于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繼續按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號)及其相關規定執行,面向安居型商品房在冊輪候人配售。
關于《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保障性住房的相關規劃計劃如何確定?
市住房建設部門組織編制全市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明確保障性住房規劃目標和年度任務。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二、可以通過哪些渠道建設籌集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可以通過新供應建設用地建設,城市更新、土地整備建設,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自有用地建設,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未完善征(轉)地補償手續空地、歷史遺留未完善出讓手續用地、公用設施用地、交通設施用地、軌道交通用地等建設,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籌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
三、如何確定保障性住房的類型?
通過城市更新、土地整備建設和存量房屋籌集保障性住房的,由區住房建設部門明確建設住房的類型;通過新供應建設用地等其他方式建設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房建設部門明確建設住房的類型。
四、保障性住房有哪些設計和建造要求?
保障性住房設計遵循因地制宜、經濟實用、綠色健康、智慧人文的原則,執行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及相關建筑設計規范,不斷提升居住品質,落實交通、教育、醫療配套與新建保障性住房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五、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積標準是多少?
根據國家及廣東省相關要求,公共租賃住房戶型建筑面積以60平方米以下為主,新增建設籌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戶型建筑面積以70平方米以下為主,共有產權住房戶型建筑面積以90平方米以下為主。
六、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準入退出機制是什么?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認定,由區人民政府出具項目認定書。市住房建設部門可以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組織認定并出具項目認定書。
通過新供應建設用地等方式新建且用地批準文件明確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原則上不得退出,但經原用地批準機關同意的除外。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和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籌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項目認定書自規定的有效期屆滿時自動失效,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同時退出。
來源 /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