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房產—育才房地產
徐某甲與李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徐小某,徐某甲于2009年去世,徐某甲的父親徐某于2010年去世,母親馬某于2020年去世,徐某甲尚有姐姐徐某乙、弟弟徐某丙健在。徐某甲去世時留有個人婚前購買的一套房產,因該房產繼承產生爭議,其妻李某將徐小某、徐某乙、徐某丙訴至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槐蔭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該處房產。
全面了解案情后,承辦法官充分向當事人釋法明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了遺產的法定繼承順序,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了代位繼承,即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在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內代位繼承。
本案中,就徐某甲留下的房產最終由誰繼承的問題,法官剖析,徐某甲先于其父徐某、其母馬某去世,三人的死亡順序為徐某甲、徐某、馬某。因該三人均未立遺囑,故本案實際上發生了三次法定繼承。
根據前述法條規定,徐某甲去世時,其妻子李某、兒子徐小某、父親徐某、母親馬某每人等額繼承徐某甲的該套房產。徐某去世時,因徐某父母、徐某甲已先去世,故徐某繼承的房產份額由其妻馬某、其女徐某乙、其子徐某丙、其孫徐小某(代位)等額繼承。
同樣,馬某去世時,其繼承的房產份額由其女徐某乙、其子徐某丙、其孫徐小某(代位)等額繼承。經計算,徐某甲的該套房產經過三次法定繼承,最終應由李某繼承1/4、徐小某繼承5/12、徐某乙繼承1/6、徐某丙繼承1/6。
雖然徐小某、徐某乙、徐某丙依法可以最終分得徐某甲的房產份額,但李某現居住在該房屋中,且丈夫去世早,其未再婚,獨自生活較為不易,徐小某本就與李某系母子關系,其表示不要求分割房產。徐某乙、徐某丙念及同胞之情,亦明確表明自愿放棄對涉案房產的繼承。
值得注意的是,繼承糾紛案件中,法院應重點審查是否有遺漏繼承人的情況,這就對證據的要求相當嚴苛。該案中,當徐某、馬某去世時,除了配偶、子女,其父母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雖然當事人均表示徐某、馬某的父母早已過世,從未見過,但通過徐某、馬某的死亡時間無法推測其父母在其之前去世,必須提交相應證據。在法官指導下,最終當事人提交了相應證據,證明了徐某父母、馬某父母的死亡情況。本案以調解方式順利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