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房產中介;太平洋房產中介電話
從太平洋房屋離職2個月后,劉成(化名)收到了老東家50萬元的索賠。
劉成曾是太平洋房屋的一名房產中介,工作的2年多時間里,他從員工晉升為店長,后于2022年10月底離職。近日,他告訴紅星資本局,離職后,太平洋房屋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為由向他發起索賠。據其講述,太平洋房屋以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為由,在2022年集中仲裁、起訴了一批離職的店長級以上員工,大約40到50人。
無力支付競業賠償的劉成,又回到太平洋房屋工作,但迎接他的,是一份更加嚴苛業績“對賭”協議。
對于離職員工的競業索賠,4月1日,太平洋房屋相關負責人回復紅星資本局稱,公司的確在2022年集中仲裁、起訴了一批離職的店長及以上員工,在20-30人左右。其表示,公司與大多數的業務主管簽有競業協議。
多名離職房產中介講述
遭遇太平洋房屋50萬元競業索賠
太平洋房屋是一家老牌房產經紀公司,隸屬于太屋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其官網信息顯示“公司年累計交易金額達1000多億元,市場市占率穩居上海前二”,擁有600+線下門店,8000+名專業經紀人。
劉成告訴紅星資本局,自己離開太平洋房屋56天后,突然收到了一筆金額為9116元的轉賬,備注是“競業補償金”。當時的他并不清楚“競業補償”的含義,多方打聽后才知道,一年前在太平洋房屋總部簽署的一沓厚厚的員工手冊中,竟包含了一份競業禁止協議。
圖片由受訪人提供
對這份協議,劉成并沒有多少印象。他回想起2021年3月簽署員工手冊的場景,當時約有200位總監、1000多位店長前往太平洋房屋總部,50人為一組分批進入總部旁邊愛邦大廈一樓的會議室,排隊簽字。
“整個簽字的時間不到一分鐘”,劉成告訴紅星資本局,有專人把員工手冊拿到他面前,指定在哪里簽字,不允許拍照不允許帶走,簽完后就被太平洋房屋的工作人員收回。
劉成表示,直到仲裁開庭時,他才看到競業協議的具體內容。協議規定,他如果離職,一年內不得在太平洋房屋競爭對手公司工作或提供服務。后者每個月會向他發放一筆競業限制補償金(此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
圖片由受訪人提供
讓劉成疑惑不解的是,自己是2022年10月25日離職的,當年11月,太平洋房屋并沒有向他發放競業補償金,后在12月20日突然發了第一筆9116元,也是唯一的一筆。緊接著43天后,太平洋房屋就向他發起仲裁,以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為由索賠50萬元,并要求返回已發放的9116元。
50萬元幾乎是劉成在太平洋房屋工作兩年半的所有收入。“如果知道每個月都發9000多元的賠償金,我不如回老家待著,為什么還要冒著賠50萬元的風險去其他公司工作?”劉成說。
劉成的經歷并非個例。在紅星資本局的采訪過程中,共有6位在太平洋房屋工作過的房產中介都遭遇了競業索賠,金額均是50萬元。
包括在太平洋房屋工作了5年,曾拿過年度銷售前6名的房產中介黃平(化名)。據他講述,2021年,太平洋房屋以繳納社保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他去總部簽字。“有專人用鉛筆給你標好在哪里簽字,還有一個人給你翻頁”,黃平表示,簽字時間非常短,自己也沒有留心文件上的內容,排隊簽完就離開了。
2022年6月,黃平離開了太平洋房屋,4個月后,已入職另一家房產經紀公司的他突然收到一條關于競業禁止協議的短信。一個小時后,一則銀行通知彈出,太平洋房屋向他轉賬25573元。緊接著半個月后,他收到仲裁通知,自己被太平洋房屋索賠50萬元。目前,黃平的案子已開庭,還未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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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平認為,自己并非高級技術人才,也沒有掌握核心商業秘密,房產中介能接觸到的房源、其他公司都有,為何被競業限制實在想不通。劉成也持有相同觀點。
太平洋房屋回應:
曾集中起訴、仲裁20-30名員工
據上述受訪人講述,太平洋房屋以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為由,在2022年集中仲裁、起訴了一批離職的店長級以上員工,大約40到50人,索賠金額均為50萬元。
對于此說法,4月1日,紅星資本局向太平洋房屋求證,其相關負責人回復稱,公司的確在2022年集中仲裁、起訴了一批離職的店長及以上員工,但人數沒有這么多,在20-30人左右。公司與大多數的業務主管簽有競業協議,這是法律允許的對等的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是用人單位對員工采取的,以保護其商業秘密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措施。四川聚仁德律師事務所律師于全向紅星資本局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但房產中介和店長是否屬于上述人員范圍,行業內外持有不同觀點。4月1日,思為地產總經理牛明洋向紅星資本局表示,行業內對一線員工采取競業限制的公司并不多,鏈家、我愛我家、中聯等都沒有。
在某頭部房產經紀公司工作了9年的中介張先生告訴紅星資本局,其所就職的公司一般不會對普通員工采取競業限制,只有高級管理人員如大區總監或者特殊崗位(涉及保密信息)等才會簽署。
法院判決員工敗訴
無力支付后再遭嚴苛協議
2024年1月,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對劉成起訴太平洋房屋競業限制糾紛一案進行了審理。雙方的爭議焦點圍繞競業協議是否成立、劉成是否屬于競業限制人員以及競業索賠金額是否過高展開。
太平洋房屋主要觀點為,一是劉成與公司簽署競業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二是劉成離職前擔任店長,接觸到公司大量房源、客源、交易信息、業務規則等商業秘密,并且簽署了保密協議,屬于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最后,崇明區人民法院判決,劉成在員工手冊里的簽名是本人所寫,并且還寫有“本冊上述所有內容,本人已仔細閱讀和理解,無任何異議”,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簽名所帶來的法律后果。
對于核心爭議,房產中介店長是否屬于競業禁止對象。法院認為,太平洋房屋作為房產中介機構,客源、房源、交易信息、業務規則等商業信息關乎其經營生存和核心競爭力。劉成離職前擔任店長,從其崗位和工作性質、內容來看,其確實可接觸到被告的上述信息。同時《保密協議》中也約定了上述信息是太平洋房屋的商業秘密。
因此,法院判決劉成違反了《競業禁止協議》,需要賠償太平洋房屋違約金。但綜合考量,將違約金金額下調到20萬元,同時劉成需返還已發放的9116元。
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放向紅星資本局表示,勞動者在關于此類條款的法律規定上面是知識盲區,可以說是吃了認知的虧。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何超杰也提醒到,勞動者在簽署勞動合同時,應仔細審核簽署勞動合同文件,重點查看是否有保密約定、競業限制約定。對于不合理的違約責任,及時提出書面質疑或保留聲明。
劉成告訴紅星資本局,對簽下的字自己應當承擔責任,但是以個人力量很難與法務完備的大公司進行對抗。紅星資本局了解到,法院判決后,劉成無力支付違約金,太平洋房屋稱劉成可以再次回到公司工作,但迎接他的,是一份更加嚴苛的業績“對賭”協議。
協議稱,劉成可以暫不支付競業賠償,但需要簽署該協議,其中對業績有更加嚴苛的要求,如未達到,則需要繼續支付競業賠償。
圖片由受訪人提供
紅星新聞記者 強亞銑
編輯 鄧凌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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