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有房產證嗎,產權車位過戶流程及費用
車位是否一定要掛在房產證上,取決于車位的類型。當前的市面上,常見的車位類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3種:
產權車位能夠辦理不動產權證,但是,這類車位相對來說比較少。這類車位和住房一樣,是房企可以拿來對外銷售的商品車位,后續可以。
但是,由于有規定“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很少有小區能夠達到1:1的車位比,而實現確保讓所有業主都公平參與購買、競買小區內有限車位,又很困難,所以,這種能夠把車位拿出來公開賣又能的小區,相對比較少。
這一類車位,掛不掛在房產證上都無所謂,因為房子的不動產證和車位的不動產證,是兩個獨立的證,可能房產證與車位不動產證是一一對應的,也可能分屬不同的主體,但應當優先保障業主使用,除非業主明確表示不需要這個車位,才能售賣給非業主。
即業主僅擁有使用權的車位,一般通過合同和房企約定使用權期限,一般都是約定和房產居住使用年限一致。
本質上,這些車位還是屬于房企的,只是通過了合同,把使用權這一項最基本的受益,讓渡給了業主。
目前,無產權車位,只是把使用權出售給有需要、且愿意購買的業主使用,占到了當前小區車位使用方式的主流。
這一類車位,首先是擁有業主身份,往往才能夠使用,也就是說,房產證是使用車位的前提,相當于車位是掛在房產證上面的,一旦房產對外出售,那么原房東對于原車位就沒有了聲索權利,相當于車位是和房產綁定在一起的。
上面2種車位,都與業主的身份有著“強關聯”,也就是說,與房產證是有很大關系的,無論是讓業主購買還是使用,至少業主擁有“優先收益權”,因為我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 規定 :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人防車位是不能辦理產權的,平時空著也是空著,房企會把它們拿出來對外租賃,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但期滿可以續租。當處于特殊情況時,比如戰時,就需要強制提供給有關部門使用。
人防車位,哪怕是對外租賃,也是優先要滿足業主的需要的,除非業主表示不需要租賃。要優先享受這個車位租賃權,同樣要具有業主的身份。
人防車位,就不存在掛不掛證的問題,因為它本來就沒有證,它不屬于房企、不屬于業主所有,只是暫時供房企租賃給業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