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公正、婚前房產公證給女方一半有效嗎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的個人財產。
但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長期共同使用、消耗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一旦婚姻關系消失,在現有的財產中怎樣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財產的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至于財產是否要公證還是要看夫妻或戀人的態度,純屬自愿,法律上沒有強迫之意。
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它有助于明確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起到了明顯的社會效果。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
第一步,當事人準備材料步驟: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第二步,當事人公證申請步驟:
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注意: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前來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員審理公證申請步驟:
受理公證申請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合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公證簽名步驟:
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程序履行完畢。
總的來說,婚前財產公證在我國還是一個新鮮的事物,雖然在情感上難以接受,但是在法律上,對于日趨上升的離婚現象,它是一個理智的做法,避免了許多麻煩,有助于家庭的穩定,社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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