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房產—中辰置業
5日,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從牡丹區人民法院獲悉,11月2日,該院執行二庭執結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執行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劉某某與菏澤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了房產位置、面積、價格等。合同簽訂后,劉某某交付100萬,并約定了交房時間,交付房屋時,劉某某將房款結清,還約定了違約責任等其他事項。到合同約定交付日期,由于公攤面積、交房條件等原因,該商品房未交付成功。菏澤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將該雙方約定的商品房分四部分分別賣給了四位第三人。四位第三人均已辦理房產證。
法院經審理確認,該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四位第三人的《商品房購銷合同》為無效合同。遂判決:劉某某與菏澤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該房地產開發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將房屋交付劉某某,劉某某在交付房屋時,付清剩余房款。菏澤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交付房屋之日的90天內,提供相關資料,協助劉某某辦理產權登記。菏澤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按劉某某已交房款100萬元為基數支付原告違約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
法院判決后,菏澤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劉某某遂向牡丹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分別兩次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履行其法律義務,被執行人拒不履行。
經調查,該房地產開發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前將應交付的房屋(包含應交付給劉某某的房屋)轉租給周某、高某某,以達到逃避執行的目的。被執行人菏澤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牡丹區法院以被執行人菏澤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移送公安立案偵查后,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攝于法律的威嚴,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判決。
11月2日上午,牡丹區人民法院再次執行。被執行人在執行筆錄上簽字捺印,該案件順利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