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可以繼承爺爺的房產嗎-孫子可不可以繼承爺爺的房產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且此處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此處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實踐中,司法裁判規則: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那么孫子是否可以繼承爺爺的遺產呢?一起來了解吧......
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指具有法定繼承權的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他們的晚輩直系血親代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中的特殊情況,遺囑繼承不適用代位繼承。
比如:小光的爸爸早于小光的爺爺先行去世,小光爸爸本有繼承其父母遺產的權利,但其早于父母死亡,其子小光有權代位繼承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也就是說,小光可以替代爸爸繼承爺爺的遺產,份額僅限于法定繼承內小光爸爸應分得的份額。
??代位繼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代位繼承的發生,以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出現為前提;
(2)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是享有法定繼承權的被繼承人的子女或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3)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
- 參考案例1:張某1;張某2;張某3等代位繼承糾紛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終7687號
裁判要旨摘錄:本院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被繼承人徐某9的遺產應當如何進行繼承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區1號原系徐某9生前財產,徐某9去世時,其唯一的子女徐某10已先于其去世,故應當由徐某10的子女張某5、張某11、張某1、張某12、張某2、張某4、張某3代位繼承徐某9的遺產。張某11去世后,無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兄弟姐妹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其遺產。本案中張某12以書面形式放棄繼承,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持異議。
- 參考案例2:吳某1、吳某2等法定繼承糾紛案|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遼02民終5356號
裁判要旨摘錄:本院認為,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結合本案,二被繼承人生前對案涉房屋的分配立下公證遺囑,上訴人的父親吳昊是該遺囑確定繼承人之一,但吳昊先于二被繼承人死亡,依據前述規定,吳昊按遺囑繼承的部分依法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而上訴人作為吳昊的女兒,享有代位繼承權,故一審對于吳昊在遺囑中應繼承的房屋份額按照法定繼承及相應份額的處理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維持。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其繼承人繼承的法律制度。轉繼承不僅適用于法定繼承,也適用于遺囑繼承。
比如:小光的爺爺去世,此時繼承開始,小光的爸爸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或是遺囑指定繼承人,有權繼承小光爺爺的遺產相應份額。但不幸的是,在繼承開始后,分割遺產前小光的爸爸也去世了,其通過法定或遺囑指定繼承遺產的權利也就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小光了。此時小光通過轉繼承的方式直接取得其爸爸應繼承分得的遺產份額。
轉繼承只是將被轉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其繼承人承受,轉繼承所轉移的不是繼承權,而是遺產所有權。轉繼承的法律后果是,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
??轉繼承的適用條件:
1.繼承人于特定的期間內死亡;
2.被轉繼承人和轉繼承人都享有繼承權;
3.被轉繼承人和轉繼承人都沒有放棄繼承,即都接受繼承;
4.遺囑沒有其他安排。
- 參考案例3:鄭某1、鄭某2法定繼承糾紛案|鄭某1、鄭某2法定繼承糾紛(2019)鄂民再72號
裁判要旨摘錄:被繼承人鄭思平、孟翠珍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即鄭耀文(弟弟)、鄭某1(姐姐)。鄭耀文婚后生育一女,即鄭某2。本案為法定繼承糾紛。位于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工業四路6門7號房屋屬于被繼承人鄭思平、孟翠珍的遺產,鄭思平和孟翠珍生前沒有設立任何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也未對遺產分配留下任何意見。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關于沒有遺囑、遺贈、遺贈撫養協議的,“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其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割。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原審及本院再審查明,鄭某1作為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孟翠珍生前盡了較多的扶養義務,應繼承60%的遺產份額,鄭某2作為轉繼承的繼承人,應繼承鄭耀文應繼承的遺產份額,故鄭某2應繼承40%的遺產份額。
- 參考案例4:陳某、韓某1轉繼承糾紛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02民終6566號
裁判要旨摘錄: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原、被告對涉案房產的繼承份額應如何認定。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經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涉案房產屬陳某與韓某文(已故)的夫妻共同財產,韓某文生前與陳某對涉案房產的分割未作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的規定,涉案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其1/2份額應為陳某所有,剩余1/2份額為韓某文的遺產。關于對韓某文涉案房產1/2份額的分割。依照法定繼承順序,韓某文配偶陳某、母親王某系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對韓某文1/2份額的房產均享有繼承權,二人作為同一順位繼承人按照平均份額原則均等分割,即陳某、王某每人繼承1/4份額。鑒于王某在遺產分割前死亡,且沒有放棄繼承,王某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即王某應當繼承的1/4房產份額由四原告轉繼承。四原告辯稱涉案房產的西三間系其父母所建,并要求依法繼承西三間房產,因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該抗辯事實亦與(2020)魯02民終1699號民事判決書中涉案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結論相悖,故四原告繼承西三間房產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四原告根據法定繼承方式依法轉繼承涉案房產的1/4份額。
除此之外,還有一種情形是接受遺贈。遺贈,是指自然人通過遺囑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集體或國家,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若小光的爺爺生前訂立了遺囑,指明自己身后遺產由并不是法定繼承人的小光繼承的話,那么小光也是有權繼承遺產,這就是遺贈繼承。
參考案例:文某1訴文某2房屋遺贈案|廣東省惠陽市人民法院(1998)惠陽民初字第132號
裁判要旨摘錄:1993年1月15日,文夢章在美國賓夕法尼亞州Philadelphia縣公證機關立下遺囑。遺囑主要內容為:(1)在其本人死后應立即清償其本人債務及葬禮費用;(2)其財產的剩余部分,無論是何種形式或位于何處,均遺贈給孫子文某1;......
本案的案由定為房屋遺贈糾紛。原告在起訴時要求被告交付房產證給他,其依據是被繼承人生前的遺囑;根據遺囑的內容,被繼承人將本案爭議的房屋在內的所有財產遺贈給原告;而被告和第三人則是遺產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對因被繼承人將爭議的房屋遺贈給原告而產生的糾紛,應屬房屋遺贈糾紛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本案爭議房屋是被繼承人文夢章生前個人合法財產。被繼承人生前有權進行處理。被繼承人于1993年1月15日在美國賓夕法尼亞州Philadelphia縣所立遺囑屬公證遺囑,其真實性有相應的證據證實,遺囑的內容未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的遺囑。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開始,原告在得知文夢章將剩余的所有財產遺贈給他后,已立即明確表示接受遺贈,該房屋屬遺囑人個人合法財產,且在遺贈給原告的財產范圍之內,應歸原告所有。被告應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付給原告。被告文某2和第三人文某3不認可遺囑,要求由其兄弟三人平分該房屋,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綜上,孫子女與外孫子女不能直接以法定繼承人身份來繼承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遺產,但是可以通過代位繼承、轉繼承和遺贈繼承的方式來主張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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