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定金糾紛_房產定金糾紛多久出結果
來源:山東高法
賣家找房產中介把房子出售,
買主竟是中介員工。
在僅交了定金的情況下,
中介員工又火速出售,
欲從中賺取差價。
后因賣家拒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中介員工便狀告原房主。
近日,黑龍江省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判決駁回原告崔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情回顧
2021年8月9日,崔某、陳某、千杯中介公司分別作為買方、賣方、中介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崔某向陳某購買一處房產,價款為38.2萬元,12月31日前辦理過戶;賣方要配合按揭貸款,買方交定金2萬元,并在過戶時再付首付款4.2萬元,余款待權利變更完畢后由銀行轉付;任何一方違約致合同無法履行,則適用定金罰則,并承擔中介費;合同簽訂次日交房,晚交一日違約金為己付款2‰;買方有權轉讓給第三方,并有權將房產過戶至指定人名下。
簽訂合同后,千杯中介公司出具收據,載明收到買方中介費5000元,陳某收到案外人賀某2萬元定金后如期交房;同年11月17日,賀某、鄒某分別作為賣方和買方,與另一經紀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賀某以43萬元價格將涉案房產出售給鄒某。
一周后,陳某通過線上預約辦理過戶手續,但因崔某公積金貸款未辦成等原因而未能辦理過戶手續。此后,崔某要求對方辦理公證委托,委托千杯中介公司全權負責辦理過戶,但遭陳某拒絕。
另查明,崔某與陳某簽訂合同時,崔某系千杯中介公司員工;接收涉案房屋后,崔某自認對房屋進行裝修,并交鄒某占有使用。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不得違反法律、違背公序良俗。根據查明事實,崔某并非真正買受人,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隱瞞了其中介員工身份,并約定“崔某有權轉讓給第三方和過戶到指定人的名下”,其目的是為轉售房產便利。簽訂合同后,僅在他人支付2萬元定金的情況下,崔某就取得房屋占有,但辦理過戶時卻拒絕直接過戶至自己名下,并要求對方辦理公證委托,顯然不符合正常房產交易行為。
此外,崔某自認涉案房屋由案外人鄒某占有使用,卻否認他人與鄒某合同關系,亦未出示其與他人房屋買賣合同,故可認定崔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的優勢,與他人聯合將涉案房產出售賺取差價,故購買涉案房屋并非崔某真實意思表示。
綜上,崔某購買房屋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而是為先占有購買房屋機會,再另尋買主出售,從中賺取差價,其行為嚴重影響實際買賣雙方締約選擇權,損害了實際買賣雙方合法權益,名為買房,實為炒房,故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由于房產中介手中房源較多,且比較專業,所以越來越多的購房者、賣房者會通過房產中介進行房屋買賣。但房產中介公司信譽參差不齊,有些中介公司員工為了從中牟取不當利益,“套路”買賣雙方進行低買高賣,賺取房屋差價。
就本案而言,涉案房屋是中介公司員工以自己名義低價購買,然后再串通第三人冒充出賣人,抬高房屋出售價格,真實目的是從中“吃差價”,顯然不符合合同成立之意思表示要真實合法的要件。同時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民法典第七條、第八條等條款的規定,原告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顯然是無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通過房產中介購買或出售房屋時,應確認交易方為真實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買受人,若有一方系中介公司員工,則要提高警惕;另外,如果有一方系委托代理人的,則需要核實相關代理手續,并與對方買房人或賣房人進行核實,避免因信息不對稱而被中介“套路”。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