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房產協議怎么寫才有效—離婚放棄房產協議怎么寫才有效
2024-08-12 17:30:27
房產律師導讀:合同中約定放棄解除合同的權利,系格式條款,限制了買房人的法定解除權,屬無效條款。
本院認為,基于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二條的約定即“出賣人應從本合同第十條規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交付之日止,一次性向買受人支付房款的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認為在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日期交房的情況下,合同應繼續履行,承擔違約責任,合同不應該解除。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否應予解除。法定解除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一項重要的合同救濟權利,如果約定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放棄法定解除權,那么將會將當事人強行且無期限的束縛在沒有未來的合同關系中,構成對雙方經濟自由的不合理的約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該條款系開發商銷售商品房所擬定并反復使用的格式條款,條款的內容限制了買房人的法定解除權,違反民法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認定為無效條款。遲延交付房屋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情況下,判決解除合同并無不當。
北京資深房產律師趙云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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