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房產、融資租賃房產稅從價還是從租
來源: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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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以列舉方式規定了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的合同,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除列舉的合同以外,其他合同,仍應按照合同糾紛案件來確定管轄。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中,雖然租賃物為房屋,但顯著區別于普通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范疇,不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轄終46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市市政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鞍山西道與南豐路交口處信誠大廈1-2201。
法定代表人:姚天兵,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平,天津長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戈琳,天津長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東麗區東麗湖華納景湖花園(景湖科技園2號樓)1-202室。
法定代表人:翟乃滿,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平,天津長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長城國興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民主路75號。
法定代表人:張希榮,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軍,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天津勝利賓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濱海新區津塘公路1369號。
法定代表人:王立紅,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平,天津長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戈琳,天津長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天津大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黃河道大通大廈九層。
法定代表人:李占通,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永亮,男,該公司法務經理。
上訴人天津市市政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天津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因長城國興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與天津勝利賓館有限公司、天津市市政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天津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大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9)新民初13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天津市市政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天津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上訴稱,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案件移送至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事實與理由:1.長金租聯回字(2016)第0002號《回租租賃合同》20-1條約定發生的任何爭議,任何一方均應向本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該約定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應屬無效;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4.本案《回租租賃合同》(主合同)涉及的標的物為位于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津塘公路1369號的房地產,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及本案的訴訟標的,本案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長城國興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辯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列舉的合同以外,其他以不動產作為合同標的的糾紛,因涉及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實現,仍應作為合同糾紛案件來確定管轄。本案系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并非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不適用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本案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爭議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因合同簽訂地為烏魯木齊民主路75號,故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轄權。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中,租賃物為房屋時,應否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該條列舉了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的合同,除列舉的合同以外,其他合同,仍應按照合同糾紛案件來確定管轄。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基本特征在于“融資”、“融物”,租金包括了購買租賃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雖然案涉的租賃物為房屋,但顯著區別于普通的房屋租賃合同,因此本案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范疇,不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即“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案涉《回租租賃合同》第20-1條約定“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的解釋和履行發生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未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應向本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本案應按《回租租賃合同》的約定確定管轄?!痘刈庾赓U合同》的簽署地點為烏魯木齊民主路75號,屬于原審法院轄區,故原審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原審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8]13號)規定,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新疆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本案訴訟標的金額為20618萬余元,亦屬于原審法院管轄范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陳紀忠
審 判 員 楊 卓
審 判 員 歐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柴俊彥
書 記 員 王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