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家房產中介;樂家房產中介高平
北京一中院:房屋租賃熱點問題通報暨七則典型案例發布之三
劉某訴樂家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聚焦問題:房屋面積不符
2012年8月,劉先生與樂家公司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樂家公司將其代理的401號房屋出租給劉先生居住,房屋建筑面積78平米,租賃期限一年,租金每月5000元。合同簽訂后,劉先生向樂家公司支付了約定費用后入住房屋。入住后不久,劉先生經查詢發現401號房屋面積只有67.7平方米,遂與樂家公司交涉要求減少租金,遭到拒絕。2012年10月,劉先生委托律師向樂家公司發出律師函,以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為由,要求自律師函送達之日起終止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并按照實際建筑面積重新計算租金,退還多收租金、中介費以及其他相應費用。隨后,劉先生搬離訴爭房屋。后雙方協商未果,劉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雙方租賃合同自律師函送達之日解除,樂家公司退還其房租、中介費、押金等相應費用,賠償其違約金1萬元。
法院認為,樂家公司作為專業的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知道房屋的實際面積。劉先生作為普通的自然人,無法推定其在看房時有能力看出房屋面積不足78平方米。樂家公司在締約時未以房屋的實際面積67.7平方米而是以78平米與劉先生簽訂合同,兩項面積存在較大差距,明顯不符合合同約定,影響劉先生的實際使用,存在重大過錯。法院最終判令解除雙方租賃合同,樂家公司返還劉先生多收的租金等相應費用,并支付劉先生違約金1萬元,賠償其搬家費等實際損失。
來源:北大法寶 案例與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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