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分割判決;房產分割判決書
新京報記者獲悉,10月23日重陽節,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昌平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幾起典型涉老糾紛案件。
夫妻為賣房少交稅“假離婚”,真分手后現糾紛
趙老漢與肖老太原系夫妻,二人于2001年登記結婚,后于2019年登記離婚。
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趙老漢原系北京市朝陽區某村村民,后該村拆遷,趙老漢獲得位于朝陽區某小區A房屋和B房屋的承租權。趙老漢的父親在其再婚前已經去世,趙老漢的母親一直與趙老漢、肖老太居住,后于2006年去世。趙老漢的女兒于2004年結婚后搬離。
2003年,趙老漢與某物業公司分別簽訂兩份《房屋買賣契約》,約定趙老漢按照基準房價購買A房屋和B房屋。2008年,為報銷取暖費,B房屋所有權人從趙老漢變更為肖老太。2009年,趙老漢將A房屋出售,用全部賣房款并添補部分款項購買了位于昌平區某小區的C房屋。
2019年,趙老漢與肖老太協商出售B房屋。為滿足該房產屬于滿五年唯一住房的情形,二人協商“假離婚”。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第三條約定趙老漢名下C房屋離婚后歸趙老漢所有,肖老太名下B房屋離婚后歸肖老太所有。雙方登記離婚后,又在一起生活了幾個月,后因家庭矛盾分開居住。不久后,趙老漢將肖老太訴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B房屋離婚后歸肖老太所有的財產分割內容。
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爭執激烈,均表示不愿意再在一起生活。
昌平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所謂“假離婚”并非法律概念。原被告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并辦理了離婚登記,雙方的婚姻關系即告解除,彼此之間不再享有和負擔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依據雙方當事人陳述,原被告簽訂《離婚協議書》的目的是為了制造離婚的假象,以規避賣房繳納稅費。關于房產分割的約定是為了讓B房屋成為肖老太名下唯一住房,雙方并不具有真實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目的。最終,法院判決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三條無效。
法官:“假離婚”風險多,為雙方感情存續埋下隱患
法官表示,本案是典型的通謀虛假離婚案件。通謀虛假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均欠缺結束婚姻關系的真意,但出于某些目的,串通合謀向婚姻登記機關作出離婚意思表示,并認可或約定待目的達成后再行復婚的離婚行為。
實踐中,通過“假離婚”以期獲取購房指標、拆遷利益,或實現逃避稅費繳納目的的情況屢見不鮮。然而,“假離婚”存在多重風險。一方面,法律上不存在“假離婚”,一旦雙方簽署離婚協議,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婚姻關系即告解除。生活中“假離婚”后未能如約復婚的情況不在少數,“假離婚”為雙方感情存續埋下隱患。
另一方面,很多當事人因“假離婚”引發糾紛的原因在于,其為實現特定目的而簽訂的《離婚協議》存在不能反映其真實意思,甚至加重己方負擔的情況。對于離婚協議效力的認定,法院一般會對雙方處分財產的真實意愿進行審查。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如果證據足以證明離婚協議相應條款的簽訂系為制造離婚假象,以實現特定意圖,而雙方并不具有真實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目的,相應條款則通常被認定為無效,對于相關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重新分配。然而,如果當事人不能就簽訂離婚協議時的真實意思進行有效舉證,則其可能會落得人財兩空的下場。
法院提示,婚姻不是投資房產的工具,“假離婚”行為是對婚姻的不尊重,不僅違反了誠信原則擾亂市場秩序,更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的價值準則相違背。切莫為投機追求部分利益而將自己置入人財兩空的窘境,切勿因小失大,悔之晚矣。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編輯 楊海 校對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