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好辦嗎—房產證好辦嗎,需要多少錢
普通的老百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到底有多難?
家住張掖市甘州區的李先生于2016年購買了當地某知名開發商(政府背景)開發的小區住房一套,按照合同約定,李先生全額支付購房款30余萬元,開發商之后交付房屋,李先生裝修后入住至今,暫不提裝修入住后每逢下雨窗戶漏水,經常停水停電,地下停車場的臟亂差這些糟心事,只來說說辦理房產證(不動產登記證)的坎坷。
2016年至今,將近7年的時間,開發商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開具購房發票,拒絕協助辦理房產證。多年來,李先生通過“領導留言板”“市長熱線”等渠道多次反映情況,最終于2023年6月在稅務機關的監督下,開發商為李先生開具了購房發票,就在李先生以為拿到發票就能順利辦理房產證而去不動產登記中心時,卻又被潑了一盆冷水,工作人員告知該小區并沒有辦理初始登記,故無法為住戶辦理房產證。
接下來,又是和實力雄厚的開發商之間的“溝通”,李先生繼續聯系開發商,開發商的回答是手續正在辦,需要再等一等,而通過“領導留言板”“市長熱線”投訴后,相關部門給的答復是沒有執法權,只能跟開發商進行溝通,爭取盡快補齊手續,為住戶,而開發商所謂的再等一等,又過了半年時間。
等不到杳無音信的結果,窮盡了行政救濟手段,李先生不得已走上了訴訟的道路(中國人傳統的“厭訟”觀念),希望能用法律手段捍衛自己應有的權利。
寫訴狀、去立案、等開庭,又是漫長的等待,終于等到了開庭的時間。開庭時開發商只有委托的律師出庭,沒有工作人員更沒有負責人出庭,庭前調解階段,開發商作為被告態度堅決,堅決不同意調解,而代理律師說的一句話讓人記憶猶新“我們這么大的公司,那么多樓盤,都沒有,給你支付違約金了,那么多人都來問我要違約金,我不得賠破產”,而最后的判決結果很好的印證了這一句話是多么的有道理,可能存在的錯誤多了,違法也會變成理所當然的事吧。
調解不成,轉為開庭審理,開庭的細節不想過多贅述,開發商同意辦理房產證,但是對李先生要求承擔的違約金還有訴訟費予以拒絕,理由是合同中寫明了“開發商在給相關部門申報始登記之日起 90 日內雙方共同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開發商7年來一直在辦手續,之所以沒有,是因為手續一直沒有辦成功,并沒有違約,開發商并沒有錯,所以不承擔違約金,也不承擔訴訟費。
我們來說說合同中的“開發商在給相關部門申報始登記之日起 90 日內雙方共同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這一條,先不說簽合同時開發商的強勢地位,住戶的弱勢地位,這一不對等性。單說這一條內容的含義,“開發商給相關部門申報始登記之日起”開發商如果用了70年才給相關部門申報始登記,那么住戶就得在70年后才能拿到房產證,眾所周知我們國家的房屋產權總共也就70年,意味著你房屋的產權都已到期,而房產證還沒拿到手,而更為滑稽的是甘州區某人民法院法官竟然還覺得這條規定很合理。
7年之久未辦理的房產證到底有沒有給李先生帶來不利影響,有沒有侵害其合法權益,沒有房產證,最直接的就是不能進行交易,我們買的是商品房,可是作為商品,現在想賣賣不了。我們房屋在交易時所繳納的契稅比例是按照辦理房產證或者繳納契稅的時間計算,滿兩年交易和不滿兩年交易,李先生所要繳納的稅費差額將近2萬元。而李先生之所以著急,正是因為隨著小孩長大,需要考慮上學的問題,想要出售該房屋,換一個離學校近的房屋。可是,法院還是覺得7年未辦的房產證未對李先生產生任何不利影響。
一份讓人像吃了蒼蠅一樣惡心的判決書
開庭結束一個月后,李先生收到了張掖市甘州區某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法院判決:
1.開發商為李先生辦理房產證;
2.駁回李先生違約金訴訟請求;訴訟費1022元,李先生負擔987元(比例96.57%),開發商負擔35元(比例3.43%)。
不知道該法院作出這份判決的法律依據和考量是什么,對于李先生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一分錢都不支持,其實李先生也能接受,畢竟當初選擇起訴是為了不是為了錢,而要求承擔違約金只是想督促開發商盡快,不要再推諉扯皮。
可是對于訴訟費的承擔,真的是讓人無法理解,可以說判決訴訟費全部是由李先生承擔也不為過,這種訴訟費的承擔比例,給人的感覺是開發商在整個案件中一點錯誤沒有,完全是依法合規的,而李先生是過錯方,沒事找事,閑著沒事去起訴開發商,給法院、開發商徒增麻煩,理應受到懲罰。
“以人民為中心”、“讓人民群眾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從來都不是貼在墻上的一句標語,而是要用實際行動去踐行,也可能在某些人的眼中此處的“人民”和“人民”法院中的“人民”,就只是一個簡單名詞,并沒有什么特別的含義,或者是不包含老百姓,亦或是在某些舍小家為大家的情形下可以舍棄吧。寫到這里,突然感覺外面晴朗的天空下,氣溫突然又下降了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