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納稅義務人—房產稅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文|金穗源商學院 劉玉章
對于房地產企業為數眾多的稅收項目來說,房產稅可能并不是最為復雜的一個稅種,但是依然是一個不可忽視的應稅項目。針對房產稅的疑難問題,金穗源推出房產稅精選答疑系列。
問題一:現在房地產企業的房產有多種經營模式,對于不同經營模式的房產如何征收房產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納稅人的具體范圍包括:
1、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
2、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3、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所謂產權出典,是指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生產資料等的產權,在一定期限內典當給他人使用,而取得資金的一種融資業務。由于在房屋出典期間,產權所有人已無權支配房屋,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由對房屋具有支配權的承典人為納稅人,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4、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5、國務院令第546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
下期我們學習“對征收房產稅的“房產”應如何界定”,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見!更多財稅問題,可以關注<金穗源商學院>公眾號,持續學習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