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房產證房屋買賣協議—無房產證房屋買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李某有一處房產,僅在建房前辦理了建設用土審批手續,房屋建成后一直未進行規劃驗收和辦理不動產權證。一年前,李某將該處房產賣給張某,雙方簽訂了一份國有土地上房屋買賣合同。張某按照合同約定付清房款后,要求李某辦理過戶手續,此時才發現該處房產沒有不動產權證,而且存在違法建設情形。那么,張某能否依法辦理過戶手續,將該處房產登記至自己名下呢?房屋違法建設部分是否會影響他取得不動產權證呢?
不動產物權有其特殊性,即物權的歸屬須以登記為要件。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房屋,因未經初始登記,沒有取得第一手的不動產權證書,會導致房屋無法完成第二手的過戶手續。當然,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的合法房屋進行買賣,一般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但因房屋未取得初始登記,即便訴諸法院,法院通常不會僭越行政權,對房產權證辦理等相關問題開展實質性審查,而是僅就該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進行裁判。對于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的合法房屋買賣行為,法院也無法直接判決要求對方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因此,取得不動產權初始登記是過戶的前提,在房屋買賣過程中,買房人首先應當關注房屋不動產權證是否已取得(集體土地宅基地不得買賣除外),這樣的房屋買賣才能得到保障。
- 未辦理房產證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