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房產管理局官網、惠州房產局官網
銀行違反資金監管協議造成新房“爛尾”,受害業主到底有權暫時停止還貸嗎?
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一起判例顯示,廣東高院以裁定形式駁回招商銀行惠州分行的再審申請,認為在此種情況下,業主有權在交房前停止還貸!
今天,我們共同來學習一下廣東高院(2018)粵民申7516號的裁定書吧。
一、案件情況
2016年,招商銀行惠州分行與業主王某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就王某購買光耀公司某新樓盤向招商銀行申請貸款100萬元。
當時,根據惠州市房產管理局下發的《關于對預售房按揭貸款發放進行整改的函》,函件中要求:“惠州新建商品房按揭貸款必須按照監管要求轉入指定監管賬戶,由房管部門對資金進行監管,避免脫離監管而被違規挪用造成不良后果。”
招行惠州分行還向業主王某出具《商品房購房(按揭)款存入專戶具結書》,承諾將業主所購房屋的按揭貸款,全部存入開發商的專門監管賬戶中,實行專款專用,如有違反,銀行愿承擔責任。
然而,后續招行并未將該樓盤的新房預收款支付至指定的專用監管賬戶,而是轉入開發商設立的其他銀行賬戶。
最終由于開發商資金斷裂,導致業主王某購買的新房“爛尾”。
二、法院判決
廣東高院在審理中認為,招商銀行惠州分行在明知商品房按揭貸款有專款專用要求,仍然違反資金監管規定,將業主王某貸款轉入開發商未受監管的銀行賬戶,并向業主王某出具與實際情況不符合的《具結書》,屬在履行《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中具有明顯過錯。因此,法院認定,一二審判決并無不當。
業主王某從起訴之日起至“爛尾”商品房具備交付條件之前無需向招行惠州分行履行《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中償還本金及利息的義務,但是王某在起訴之前,已經向招商銀行償還的本金及利息不予退回。在“爛尾”商品房重新動工并具備交付條件之時,王某仍應履行《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中償還本金及利息的義務。
據此,廣東高院裁定駁回招行惠州分行的再審申請。
小芝提醒:本案中業主王某勝訴的關鍵就在于,業主王某拿到了銀行出具的《商品房購房(按揭)款存入專戶具結書》,該《具結書》屬于銀行對業主按揭貸款支付的補充承諾,如果發生違背承諾情形,銀行需要因此而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在我國堅持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前提之下,建議將銀行對按揭貸款打入監管賬戶的責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來,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從源頭上加強銀行的合規意識,確保按揭貸款全程受相關部門的監管,避免發生開發商挪用資金情況。
您有更好地加強按揭貸款資金監管的妙招嗎?
歡迎關注我,每天為您分享最新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