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和房產_百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距北京百余公里的河北懷來縣后郝窯村,有兩棟“半成品”樓盤,靜靜矗立在此已6年多。圍繞其滋生的工程建設糾紛從未停止過。
水畔熙園樓盤已停工多年
因工程進度款支付問題,樓盤建設施工方發起仲裁,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并賠償合理損失。樓盤開發方則認為,施工方偷工減料導致工程質量問題嚴重。
2014年12月和2019年4月,張家口仲裁委就雙方爭執先后作出兩份裁決。不過,認定這兩棟樓工程質量問題的修復費用卻相差十倍之多。
張家口仲裁委就雙方爭執先后作出兩份裁定
“兩份裁決都是生效的,應該執行哪一個?”建設施工方認為,張家口仲裁委“一案雙裁”,向法院申請撤銷第二份裁決。施工方還發現,第二份仲裁的首席仲裁員王斌,其律所員工竟簽約代理開發方的此次仲裁,“這屬于裁決程序違法。”
王斌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坦言,其任主任的河北華研律所,確實為第二次仲裁立案等做了相關工作,但系所里其他律師代理的。作出裁決前,他已知曉此事,“感覺問題不大,不在回避范圍內。”
紅星新聞記者聯系了張家口仲裁委、張家口市司法局,對方未就此事是否合規合法作出回應,只說“他們辦理的案件,職能部門不能干預?!?/p>
據悉,張家口市中級法院日前駁回了撤銷第二份仲裁裁決的申請。辦案法官解釋,王斌的律所參與了第二份仲裁案的前期工作,“但卷宗中反映不出他們代理的手續。”
兩棟樓盤封頂后停工6年
河北省懷來縣桑園鎮有“中國葡萄之鄉”的美譽。鎮上的后郝窯村,有兩棟挨著的樓盤,封頂后便停工,至今已6年多。不過,開發方否認其水畔熙園樓盤“爛尾”,解釋因司法糾紛停工,目前正辦復工手續。
圍繞樓盤的巨幅廣告宣傳
日子一天天過去,圍著樓盤的巨幅廣告宣傳版并未褪色:“官廳湖畔葡萄園區暢想湯泉生活”。兩棟樓也不再“孤單”,周邊開始豎起多棟樓盤。有樓盤廣告宣稱,其位居七環,是“北京七環規劃建設”。
相關法律文書顯示,2013年7月,建設施工方、天津宇昊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宇昊公司)向張家口仲裁委立案,請求解除其與開發商、懷來縣百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百和公司)之間的施工合同。
- 宇昊公司稱,其按約定承包百和公司開發的“水畔熙園1#-7#住宅樓”項目工程。前期籌集并墊付大量資金入場開工。由于百和公司未能辦理該項目1至5號樓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宇昊公司只能對6、7號樓進行施工。
- 宇昊公司描述,2012年11月18日,6、7號樓坡屋頂澆筑砼,完成主體結構封頂工作。按照合同約定,百和公司應支付70%工程款。但其以各種理由拒付,導致宇昊公司經營困難,并引發工人討薪。
- 宇昊公司稱,雙方多次協商,但未達成一致,所以申請仲裁,要求解除彼此所簽的施工合同,百和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賠償相關損失。
百和公司回應,主體封頂必須經過相應部門的驗收才能予以確定。宇昊公司在轉包工程后,所用材料以次充好、偷工減料,導致該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要求駁回宇昊公司的仲裁請求。
相關司法鑒定認為,修復費用為51.9萬余元
為此,張家口仲裁委委托張家口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對水畔熙園6、7號樓質量鑒定。鑒定結果顯示,工程混凝土抗壓強度滿足設計要求,剪力墻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符合設計要求,外觀質量存在缺陷,鋼筋間距不符合設計要求,部分樓板、梯板厚度不符合設計要求,這些問題修復費用51.9萬余元。
一份裁決爭議 三級法院審理
2014年12月,張家口仲裁委對上述爭議作出張仲(2013)民裁字第34號《裁決書》(以下簡稱34號裁決)。
34號裁決(包括一次補正)顯示,張家口仲裁委認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主體封頂,是指形象進度達到主體封頂,即構成主體封頂付70%工程款的條件,百和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持。
張家口仲裁委裁定,雙方所簽施工合同解除
張家口仲裁委裁定,宇昊公司與百和公司所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宇昊公司施工的6#、7#樓工程造價1241.7萬余元,百和公司應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延付利息等共計782.6萬余元。工程修復費用未超出施工質量保證金,所以不再扣除。
此后,百和公司向張家口市中級法院起訴,請求依法撤銷34號裁決。法院審理后認為,百和公司提出撤裁的證據不足,理由不能成立,駁回其訴求。
法院駁回百和公司的撤裁申請
2015年4月,宇昊公司向張家口市中級法院申請執行34號裁決。法院查封了百和公司38套房產,并決定拍賣這些房產。同年12月,百和公司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34號裁決。法院審理后,駁回該申請。
百和公司仍不服,向河北省高院申請復議。河北省高院認為,此案不屬于復議程序審查的范圍。百和公司的復議理由不成立,駁回其復議申請。
就此,百和公司向最高法申訴。2016年11月,最高法函示河北省高院,如百和公司以張家口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關于撤銷36號鑒定部分意見的決定”會影響仲裁裁決等問題進行申訴的,省院應通過執行監督程序對其反映的問題進行審查處理。
據悉,2015年7月20日,張家口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撤銷了其對6、7號樓工程質量修復費用金額的鑒定意見。
2018年2月,河北省高院立案審理后,裁定駁回百和公司的申訴請求。法院指出,百和公司如認為修復費用要遠遠超出質量保證金的金額,可另行通過仲裁或訴訟予以解決。
張家口仲裁委被訴“一案雙裁”
2018年8月16日,百和公司向張家口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請,稱其與北京某機械施工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對上述提到的6#、7#樓進行修復施工,請求判令宇昊公司承擔這兩棟樓因工程質量缺陷而給其公司造成的損失及利息等共計973.8萬余元。
而宇昊公司辯稱,34號裁決書是生效的法律文書。百和公司在收到36號鑒定后,在裁決前沒有提出異議或重新鑒定的申請,該鑒定已經生效,百合公司和宇昊公司均認可51萬余元的修復費用。
宇昊公司認為,百和公司現對自己認可的事實反悔,重新主張,是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規定,請求駁回百和公司的仲裁請求。
2019年4月2日,張家口仲裁委作出張仲(2018)民裁字第111號《裁決書》(下稱111號裁決),裁定宇昊公司向百和公司給付工程修復費548.6萬余元。
第111號裁決結果
據悉,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已有34號生效裁決的情況下,百和公司提出的裁定申請,是不是違反“一事不再理”規定?111號裁決稱,兩案雖仲裁主體相同,且均涉及雙方履行施工合同中發生的建筑質量及維修等爭議,但百和公司在此案的仲裁請求事項,并未以仲裁請求或反請求的形式在34號裁決中主張。修復費用產生于34號裁決生效后,屬于新發生的事實范疇,不算重復仲裁。
此后,宇昊公司向張家口中級法院起訴,稱111號裁決的立案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規定,申請撤銷裁決。
“現在兩個仲裁《裁決書》都是生效的,應該執行哪一個?”宇昊公司在起訴書中陳述,在34號裁決的第七次庭審中,百和公司認可了132萬元修復費用,不認可51.9萬余元;宇昊公司認可51.9萬余元。雙方對維修費的差額應在80萬元左右,現作出548萬元的修復費,顯失公平。
仲裁“案中案”:追討56.7萬代理費
今年5月13日,張家口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宇昊公司提出,111號裁決程序違法,其申請調取的張家口橋東區法院(2019)冀0702民初307號卷宗31頁,證明111號裁決的首席仲裁員王斌與該仲裁案有利害關系、與該仲裁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系《仲裁法》規定的應當回避的情形。
上述橋東區法院卷宗材料顯示,王斌是河北華研律師事務所(下稱華研律所)主任,而該律所接受百和公司委托,代理百合公司與宇昊公司間的上述工程修復費用糾紛仲裁。
仲裁“案中案”,律所追討56.7萬代理費
華研律所起訴百和公司,是索要56.7萬元的律師代理費。華研律所稱,其與百和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后,投入大量工作,積極履行代理事宜,而對方卻未支付任何代理費。該所就委托事宜工作了三個月左右,百和公司突然提出解除委托關系。
華研律所向橋東區法院提交的《調查取證申請書》描述,2014年12月17日,張家口仲裁委就百和公司與宇昊公司之間的建筑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作出裁決。2018年7月27日,華研律所接受委托后,向該仲裁委員會負責人申請仲裁立案。
因該仲裁委員會考慮受理該案是否涉及“一事再理”情形,并為此召開了專家委員會,待專家委員會作出最終評儀意見后,該仲裁委員會才給予立案。所以,自申請立案之日至正式立案期間,華研律所始終在積極與該仲裁委員會就立案事宜進行溝通,履行代理職責。
華研律所給張家口仲裁委的函件稱,百和公司訴宇昊公司糾紛一案,百和公司已委托該所律師梁某擔任委托代理人,“特此函告”。
華研律所的函
不過,百和公司稱,其在仲裁委申請立案、申請訴訟保全,仲裁委第一次開庭,以上工作均由該公司安排工作人員完成。因華研律所委托的梁某律師在與該公司溝通過程中,提出的觀點有諸多問題,且在服務中不能履行工作職責,導致雙方解除了委托關系。
今年9月20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系了111號裁決首席仲裁員、華研律所主任王斌。他承認,該所為此次仲裁立案做了相關工作。
首席仲裁員裁其律所代理案件合法嗎?
“百和公司委托華嚴律所代理仲裁,您作為律所主任,又擔任此案首席仲裁員,應不應該回避?”對于記者的追問,王斌回答:“這個我就不太清楚了。當時確實不清楚咱們有律師代理這個案子,快結案時,律師找我說了代理費?!?/p>
王斌說,即便如此,他也不一定要回避,“當初考慮到,這里頭并沒有受益,而且是跟它打官司(律師費糾紛),不會影響公正裁決?!?/p>
華研律所的“調查取證申請書”稱,其履行了代理職責
9月19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系并致函張家口仲裁委,該仲裁委副秘書長李桂玲說,她已將情況反映至張家口市司法局。11月1日,記者再次跟進聯系,李桂玲說:“我跟局里問完、商量完后回復?!?/p>
11月4日,李桂嶺回復,讓記者與張家口司法局聯系。11月5日,張家口司法局副局長燕景芳對記者說,司法局對仲裁委僅有行政方面管理,“管是我們管,但他們辦理的案件,職能部門不能干預?!?/p>
燕景芳說,辦案是否規范、程序是否合法,他們并不監管,“如有仲裁員違規或違紀,可向管違規違紀的部門反映?!?/p>
法院駁回宇昊公司撤裁申請
10月3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張家口市中級法院對宇昊公司申請撤銷111號裁決的民事裁定書。法院最終駁回了宇昊公司的撤裁申請。
法院最終駁回了宇昊公司的撤裁申請
- 張家口市中級法院認為,在34號仲裁案中,宇昊公司的仲裁請求中沒有涉及工程質量修復費用內容,百和公司也未就工程質量修復費用問題提起仲裁反請求。且34號裁決結果中,亦不包含相關的修復費用問題。因此,百和公司就工程質量缺陷對其造成的損失提起111號仲裁案,并不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 法院還認定,王斌雖然是111號仲裁案的首席仲裁員,其所律師梁某也參與了該案的前期工作,但在111號仲裁案卷宗中,并無梁某的代理手續,百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是另一家律所律師馬某。所以,仲裁庭的組成并未違反法律規定。
該案審理法官牟鍵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說:“王斌涉不涉及回避的問題,得拿材料來說話?!?/p>
他解釋道,該院從橋東區法院調取的相關卷宗材料,只能看出他們(華研所)前期做了工作,“他們找過立案,但并沒有立案,這是兩個概念,卷宗中反映不出他們代理的手續?!?/p>
據悉,宇昊公司將向張家口市中級法院申請,不予執行111號仲裁裁決。
觀點——
專家:仲裁員回避問題應引起高度重視
“涉及回避問題在仲裁實踐中較為普遍?!北本煼洞髮W法學博士張潤說,律師可以做仲裁員,這個過程中,難免會觸及利益問題。
張潤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仲裁法的回避事由里,包含“與本案有其他厲害關系的”。在111號仲裁案中,王斌作為首席仲裁員,便涉及其屬不屬于“其他利害關系”的范疇。
“對于其他利害關系的判定,包括仲裁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并不詳盡?!睆垵櫿f,他期待各地能在其仲裁規則中,對法定的回避事由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爸辽僭诟鞯氐闹俨靡巹t中,能回應一下這個社會現象?!备鞯乜梢栽诓贿`反仲裁法的基礎上,制定更為詳細的仲裁規則。
張潤說,1994年仲裁法修改后,仲裁委在業務方面就不受司法部門監管了,因仲裁案不受行政機關干預,而是由法院對仲裁進行司法審查,以此進行監督。監督的手段主要有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兩種。仲裁委只有在設立時,由司法局負責審查和登記管理。
張潤說,據他之前從多地仲裁機構了解到的情況,很少有仲裁因回避問題被撤銷掉,“認定難度比較大?!?/p>
律師擔任仲裁員,會不會影響仲裁公信力?張潤解釋,這涉及仲裁員的管理問題。做仲裁員的條件是,需要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工作滿8年,或從事相關研究具有高級職稱,因此,一些地方上面臨的很大問題是仲裁員短缺。“在仲裁員不多的情況下,回避方面就很麻煩?!?/p>
張潤建議,若非大型仲裁機構,要擴充其仲裁員名冊,可吸收一些外地仲裁員。管理方面,可實行及時退出機制和投訴處理機制。要加強對仲裁員信息公開,確保案件當事人能及時了解仲裁員的相關情況。此外,還應探索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仲裁員利益沖突認定細則。
“仲裁的優勢就在于其不公開,但這也有不足之處,即容易滋生腐敗。”張潤表示,大家對待仲裁,多是運用訴訟審判的觀念來看,但訴訟跟仲裁還是有很大區別,如果仲裁全都公開,其優勢便消失了,很多人或許就不會選擇仲裁。當然,目前還會面臨虛假仲裁治理等問題。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趙倩 河北報道
編輯 于曼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