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運房產_天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案件來源:鄭某、羅某玩忽職守二審刑事裁定書(2018)豫01刑終160號
調解作為我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中重要一種方式,有高效便捷的優點,也有被吐槽“和稀泥”的特點。本案中,兩位執法人員就因處理舉報只以調解結案,判玩忽職守罪。
鄭某,1970年生,原系鄭州市房地產監察支隊某大隊大隊長,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被鄭州市公安局二里崗分局刑事拘留。
羅某,1987年生,原系鄭州市房地產監察支隊某大隊大隊隊員,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被鄭州市公安局二里崗分局刑事拘留。
二人負責鄭州市某片區內房地產類案件的查處工作,多次承辦針對鄭州天運房地產的居間合同糾紛舉報案件。
2014年,鄭州天運房產涉嫌詐騙被警方立案,涉案金額已超千萬元。
2013年8月至2014年期間,張某、孟某、孫某、陳某通過天運公司購買房屋,天運公司收取上述人員定金、首付款,后張某等人發現所購買房屋實際不具備交易條件而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天運公司拒絕退還定金、首付款,張某等人向鄭州市房管局舉報。
鄭某、羅某處理上述案件時,在未核實房源真實性、未調查該公司財務狀況等前提下,協助舉報人要回定金、首付款,四起舉報案件均以調解結案。
一審法院認定,天運公司共騙取了300余名客戶的首付款、定金和中介費。2015年9月28日,天運公司總經理馬某和因犯合同詐騙罪被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二被告人的行為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羅某的行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鑒于二人均系自首,可予從輕處罰。依法以玩忽職守罪判處被告人鄭某、羅某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鄭某、羅某身為房地產監察部門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關于二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
(一)房管局監察大隊具備查處職責。證據證明,作為鄭州市房管局監察支隊某大隊工作人員的二上訴人,具有對房屋中介機構進行執法監察,對中介機構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立案建議和給予行政處罰擬處理意見并上報的工作職責。
(二)天元公司確屬違法違規經營。四名舉報人分別舉報天運公司存在收取定金、首付款,為不具備交易條件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二上訴人在辦理該四起案件時不正確履行職責,對四起案件僅以調解結案,致使天運公司上述行為長期存在,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綜上,上訴人鄭某、羅某的行為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已構成該罪。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鄭州天運房產暴雷跑路后,涉及資金達數千萬,背后多少家庭的積蓄被洗劫,造成非常惡劣的社會后果,也提醒著執法人員要小心謹慎,雖然沒拿一分錢,但是牢獄之災可能并不遙遠。
(一)不是所有的投訴舉報都是息事寧人就好。本案中,房地產銷售公司具備明顯的資質問題和違規行為,對代投訴舉報就不能大而化之的簡單處理,否則就可能縱容了違法犯罪。
(二)明確職能職責很重要。本案中,辯護人認為,鄭州市房管局是涉案房屋中介的監管主體,監察支隊沒有監管職責。但法院在分析職能職責劃分的文件中都沒有采納,而是根據編辦建立監察支隊等相關文件,認定監察支隊具有查處的工作職責。
(三)即使過了案審會,經辦人也不能免責。本案中,兩名執法人員認為,涉天運公司的四起案件均按照程序辦理,結案后經過復核,均被認為合格,不應視作未認真履職。但法院對該意見處理是,追究審核案件的法規科負責人(另案處理),同時追究具體經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