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匯房產、海匯房產姜坤個人簡歷
自從春城晚報開通消費者維權熱線電話以來,消費者紛紛打進電話反映消費過程中遇到的“坑”。近10天來,3·15報道組接到超100位消費者的電話,集中反映在購房時遇到的問題。
簽合同遭遇不可修改的霸王條款,購買新房6年無法辦理房產證,買商鋪連本金都打了水漂,被查封兩年依然銷售火爆……購房者因為缺乏經驗,很容易掉進這類開發商設的“華麗陷阱”。如何才能避免不幸的發生?如果你不幸“踩雷”,是否知道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讀者投訴
購房入住6年多了 仍沒拿到房產證
中天融域小區一位業主撥打本報熱線反映,購房入住6年多了,依然沒有拿到房產證:“開發商就是在忽悠我們。”
業主告訴記者,早在2012年就購買了中天融域小區的房子,并在2013年交房入住,“我們住進來以后,合同約定交房90個工作日后申報辦理房產證,可現在房產證也沒有辦下來”。
記者了解到,中天融域小區分為一期和二期,一期交房入住以后,二期也在準備建設。直到2014年,二期開盤銷售了,一期的房產證還是沒有消息。這位業主表示:“開發商兆新城房地產讓我們等等,和二期的住戶一起辦理房產證,因為等待時間太久,我們便找了有關部門詢問。”
據了解,2015年,二期交房之前,小區的部分業主向昆明市國土局、昆明市住建局等部門詢問此事得知, 原來早在2013年,開發商因資不抵債,把小區的土地抵押給了工商銀行南市區支行。2016年,兆新城房地產被業主們起訴,2017年,法院判決開發商賠償30余個業主每家2萬多元的補償金,卻至今未兌現。“每次我們去找開發商,他們都避而不見。”
記者通過業主提供的電話,聯系上了兆新城房地產的方副總。她告知記者了解情況后回復,截至記者發稿前,一直未接到回復電話。那么,遇到這樣的事情,消費者該怎么辦才能避免自己的尷尬情況呢?
中鐵百年印象小區7年辦不了房產證
張先生7年前成為中鐵百年印象小區的業主,然而現在還沒有拿到房產證。張先生告訴記者,和他一樣的業主大約還有六七百戶:“辦房產證讓交錢,辦不動產證又讓交錢,資料也都交了,可不知道什么原因,就是拿不到證。”去找開發商問情況,一套“快了快了,下半年下半年”的說辭用了好幾年。直到現在,張先生還是不明白無法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大理洱海國際生態城至今無法辦理房產證
朱先生于2012年按揭購買了大理洱海國際生態城海東的房子,至今無法辦理房產證。與朱先生一樣無法辦理房產證的還有3200多戶住戶。
發現無法辦理房產證以后,業主們均是一頭霧水:“我們把材料和費用都交了,就是辦不了。”據朱先生說,發現辦不了房產證以后,他們信訪過,信訪局的回應是“土地被抵押,無法辦理”。2017年,一些業主起訴開發商。同年,新開發的樓盤被查封,然而業主們的房產證至今還是沒有任何消息。
律師支招
購房時一定要查驗開發商實力
云南滇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伍開國說,這類情況比較普遍,由于辦理房產證需要相關手續,而中天融域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已經抵押貸款以及沒有竣工驗收等手續,是無法辦理的。為此,地方政府部門應當出面協調,組織相關部門、公司補辦竣工驗收手續,協調相關抵押權人與開發商及全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進行積極協商,達到妥善解決問題的目的。
提醒:在購房時,一定要查驗開發商的實力,避免購房后發生不必要的損失。
讀者投訴
花10多萬買了間商鋪 商鋪沒建好本金也追不回
張先生反映,2016年他花了114844元在碧雞名城購買了一間13平方米的地下商鋪,想讓兒媳婦經營。可是到現在商鋪沒有建起來,甚至連本金都無法追回。
2017年,開發商承諾的商場營業時間到了,可張先生卻沒有看到商鋪。深感被“坑”的張先生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里的違約條例處理,賠付本金的10%,可最終,張先生只拿到了2800元的利息,違約金和本金都沒有拿到。
多次商討無果后,張先生曾和開發商擬訂過一個協議,開發商答應按4次返還張先生購買商鋪的本金,并約定了還款時間:2018年12月25日、2019年6月25日、2019年12月25日、2020年6月25日。截至如今,第一次還款時間已經過去了兩個月,張先生不僅沒有拿到錢,甚至連開發商也“見不到”。
張先生給記者提供了碧雞名城負責人袁某的手機號碼。撥通電話后,記者還沒有講清事情原委,袁某說了聲“我不清楚”,隨即掛斷了電話。
律師支招
購房時查驗開發商手續是否齊全
云南滇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伍開國說,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開發商的監管,對土地使用權被抵押、查封以及不符合辦理預售許可證其他條件的開發項目,堅決不予辦理房產預售許可證;對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但擅自賣房或者變相賣房的開發商加以嚴懲,對情節惡劣、造成后果嚴重,并涉嫌構成詐騙罪的開發商,應依法移交公安機關予以嚴厲打擊,防范給廣大購房人造成重大經濟財產損失。
提醒:購房時要查驗開發商的手續是否齊全、該項目是否存在潛在風險,對手續不齊的項目寧可不買,以免給自身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讀者投訴
呈貢新都昌商業廣場 被查封2年了還在賣
呈貢新都昌商業廣場業主反映稱,在不知情時購買了新都昌商業廣場商鋪,后來得知早在2016年,該項目就被查封了,如今想退回買商鋪的錢卻追討無門。
說起新都昌商業廣場被查封,業主陳先生很是心痛。2014年10月16日,在比較了各種條件之后,他購買了一間商鋪,政府招商引資項目、地鐵通優勢、開發商承諾的利潤……陳先生覺得一切妥妥的。網簽以后,哪怕暫時沒拿到紙質的合同,陳先生也沒有太著急:“已經網簽了,商鋪歸屬沒有懸念。”
可現在商場沒有辦法營業,陳先生找開發商退款。奈何商場被查封以后,再也找不到開發商了,“售樓中心只有幾個員工。”每每想到此,陳先生就覺得遭遇了欺詐。
2017年12月,就在商場被查封之后,楊女士購買了新都昌商業廣場的商鋪。與陳先生不同的是,她購買的商鋪簽約時只有紙質合同。楊女士對于購房流程很陌生,也沒有提前了解過,以為拿到紙質合同就夠了。“除了只有紙質合同外,付款時收款方也不是開發商,而是美容院之類名不見經傳的商家,甚至5萬元都要我們分3次付給不同的收款方。”
“2018年11月,我才發現商場2016年就被查封了,當時都不敢相信,為什么兩年前就被查封的商場還可以賣?”對于查封了的商場重新銷售一事,楊女士至今無法理解。
反映情況的業主們告訴記者,2016年商場被查封以前,至少有300多人購買了商鋪。而查封以后,仍然有近500人購買商鋪。記者從昆明市呈貢區房產上了解到,新都昌商業廣場商品住房只有寥寥幾間是正常銷售出去的,其余都是“查封”或“抵押”狀態。
律師支招
網簽之后必須備案登記 房屋才能真正屬于自己
云南滇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竹崢:網簽系交易雙方將其簽約行為通過官方具備公示性質的電子系統予以公布,它不具有物權法意義上的物權登記性質,只是一個更為正式的、被政府認可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簽約形式。網簽可以使房產交易公開化,防止開發商“一房兩賣”。但是,很多人因不清楚它的法律性質而有諸多誤解。最大的誤解就是把網簽當成不動產備案登記,這是不對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經網簽之后,一定要備案登記,這才是真正的物權法意義上的物權登記。
本案中陳先生雖然辦理了網簽,但是并未真正獲得房屋所有權,該房屋還屬于開發商,因此法院有權對陳先生預定的房屋進行查封。由于開發商與第三方的民事糾紛,導致樓盤被查封,其與陳先生的購房合同無法履行,屬于根本違約,陳先生可以起訴開發商要求退還已付房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已查封的樓盤如果沒有法院的解封裁定,開發商還大肆對外宣傳、吸引購房者的,屬于民事欺詐,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已經上當受騙的購房者不要再原地糾結觀望,應立即起訴開發商,及時止損。
讀者投訴
保利六合負一層商鋪 買了3年還沒有開業
2015年,朱女士購買了保利六合地下負一層的商鋪,開發商承諾2017年春節開業。朱女士一想,再有兩年就能夠收租金了,于是買了一間商鋪。朱女士說:“哪能想到從此入了‘坑’呢?開發商本來說2017年就能開業,后來又說2018年10月開業,直到現在也沒有開業的消息。”
記者聯系上了六合天城項目開發商云南美城房地產客服部高經理,得知保利六合負一層商鋪總計10000平方米,其中45%左右是自持,另外55%左右已經賣出,涉及約300個業主。當時設想的營銷模式是“淘寶女人街”式的小店鋪,2015年10月曾經開業一次,招商面積達到70%。由于“淘寶女人街”式的銷售模式逐漸被邊緣化以及地鐵3號線未能全部開通,不到一年,大部分商家退出經營,商鋪停業。
高經理告訴記者,一直以來,開發商和第三方公司一起想了很多辦法想促成開業,但是由于地鐵3號線市體育館站A口一直沒有開通,擱淺了。今年,開發商已經與地鐵對接好并完成了最后的安全檢查,一旦A口開通,將再次全面招商。
律師支招
不可輕信口頭承諾 書面賠償條款才能規避風險
云南滇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竹崢:對于購買商鋪這種投資行為,開發商的實力與承諾直接影響著買家的判斷,為了避免出現開發商出爾反爾致使自己投資失利的情況,買家在選擇時不能只聽信開發商的口頭宣傳與承諾,應當確認開發商是否有書面形式并約定違約賠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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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七都印象小區一房兩賣 還欲讓業主轉簽他處
2014年8月31日,黃女士簽了購房合同,購買了文山七都印象小區的房子,原定2016年8月交房,結果開發商拖到了2018年5月才把房子建起來。2018年年底,黃女士去房管局詢問,讓她不敢相信的是:自家的房子竟然寫著別人的名字,交易時間是2018年8月1日。
當黃女士找到開發商討要說法時才發現,被“一房兩賣”的有64戶,且開發商并不給相應賠償,反而積極游說他們轉簽到另一個待開發的項目:七彩竹韻小區,并口頭承諾他們“返還雙倍認購金”等。不過黃女士表示:“自己是不會再上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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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數賣 法院按所有權登記等順位保護
云南滇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竹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公布《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的規定,法院審理一房數賣糾紛案件時,如果數份合同均有效且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應按照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況、買賣合同成立先后等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但惡意辦理登記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優先于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買受人。對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應綜合主管機關備案時間、合同載明的簽訂時間以及其他證據確定。在遇到一房多賣的情況下,根據實際狀況,可以做出相應的補救措施,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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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天鉑不認“定金翻倍”承諾
2018年5月12日,蔣先生購買了紅星天鉑小區的房產。交首付時,蔣先生發現以“團購”為名所交的2萬元“定金”,并沒有像開發商承諾的那樣抵扣4萬元。據介紹,繳納“團購費”的消費者超過1000人。蔣先生表示,購房合同后附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之補充協議》顯示不論有什么問題,都要消費者承擔責任,實屬霸王條款。
昨日,昆明紅星海匯房地產有限公司給本報發來一份“關于昆明紅星天鉑項目2萬元團購服務費相關問題的告知書”,落款時間為2018年12月。稱這2萬元為團購服務活動費,不屬于房屋價款,是購房業主與上海佳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簽訂的《團購協議書》,加入上海佳勢組織的團購服務活動,依約向上海佳勢繳納的團購服務活動費,此服務費法律性質上屬于居間服務費,購買的是上海佳勢提供的爭取房價優惠的居間服務,且上海佳勢的居間服務已按照《團購協議書》約定履行,該部分購房業主已享受到房價優惠。
律師支招
開發商不得違規收取“團購費”
云南滇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伍開國:根據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開發商應當按照前期承諾來兌現購房人優惠政策,不能以第三方的承諾為由拒不履行。當然,根據政府關于房屋預售的規定,開發商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違規收取了購房人“團購費”,相關政府部門應當予以嚴厲懲處。(記者 阿芳 實習生 孫江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