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被掛靠—房產被擔保還能賣嗎
來源:荊門日報-荊門新聞網
男子胡某掛靠一家公司開發房地產,因未履行完拆遷還建協議,被拆遷方將其起訴至法院。此起糾紛,被掛靠方是否應該與掛靠方胡某一起承擔連帶責任?近日,沙洋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給出答案,掛靠方與被掛靠方屬義務一方,且還建房登記在被掛靠方名下,對此糾紛應承擔連帶責任。
事件回放:掛靠人未履行完協議
原告為吳師傅,今年63歲,沙洋人;被告為兩方,一方為胡某,今年63歲,沙洋人;另一方為荊門一房地產開發公司。
2012年5月15日,被告胡某與原告吳師傅協商后,就吳師傅位于沙洋后港集鎮的房產簽訂拆遷還建協議,胡某履行完該協議中的其他條款后,一直未履行該協議第六條的約定:“乙方(吳師傅)原產權證(房產證、土地使用證等)交由甲方(胡某)辦理相關手續,新房產權證由甲方辦理并交給乙方,新房產權證包括門面、住房和車庫。無論形勢變化,新房產權證辦理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應于交房后三年內將新房產權證交給乙方”。后來,吳師傅多次向胡某催促履行該條款義務,胡某以資金困難以及協議系由吳師傅脅迫所簽為由拒絕履行。
在拆遷房屋建設過程中,胡某借用被告荊門一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資質進行房地產開發。房屋建設完成后,開發的系列房屋產權登記在該公司名下。
此糾紛經沙洋縣后港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未果,吳師傅遂于2020年底將房產開發的掛靠方、被掛靠方一并起訴至沙洋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對方履行完協議內容。
一審判決:掛靠雙方繼續履行協議
一審認為,合法的合同應受法律保護,合同雙方均應遵守約定,按約如實履行合同義務。
此案中,原告與被告胡某簽訂了拆遷還建協議,該協議在沒有發生法定事由解除或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協議條款對協議雙方均有約束力。胡某主張簽訂該協議時受原告脅迫,拒絕履行協議相關條款,但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其主張,且胡某事前已經履行了該協議的有關條款,故胡某辯解受脅迫與原告簽訂協議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原告與胡某簽訂的拆遷還建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遵守并全面履行。胡某已將還建房屋交付給原告,但未履行拆遷還建協議第六條款約定的義務,應繼續履行。
被告公司出借資質給胡某,胡某以該公司名義承攬工程進行房產開發,雙方屬掛靠關系,新建的還建房屋也登記在該公司名下,該公司與胡某屬義務一方,對原告要求過戶并支付稅費的訴請應承擔連帶責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內部責任劃分,可另案主張。
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胡某、荊門一房地產開發公司為吳師傅辦理位于沙洋后港集鎮的門面、房屋及車庫的產權證,并連帶承擔辦理產權證相關稅費。(記者 秦文 通訊員 劉詩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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