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房產稅—補繳房產稅與土地使用稅
【稅海濤聲按語】在實踐中,企業財務人員常遇到需判斷相關支出的確認時間的問題,特別是對于跨年度的費用,有些財務人員不清楚如何準確判斷其所屬年份,導致不必要的涉稅風險的產生。
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因此,企業財務人員應當準確把握權責發生制原則和“當期”的要求,準確判斷跨年度費用的所屬期。
【案例】......
摘自《企業所得稅疑難問題實務解析》第二版
【問題內容】企業當年度稅費自查補繳歷史年度房產稅,該部分補繳稅款是否可以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復時間】2023-06-09
【答復內容】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2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因此,企業補繳的房產稅稅款,在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