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房產顧問—海外房產投資咨詢
在美國,獨立財務顧問是市場主流,占整個理財市場63%以上的市場份額,他們從傳統的金融機構獨立出來創業,擁有穩定的和成熟的專業技能。在中國,理財師的價值被嚴重低估,“獨立理財師”行業還處于發展的旭日階段。在美國63%的獨立理財師管理著大概將近95%的資產。而在中國目前只有1%的獨立理財師管理著5%的資產。而真正以獨立理財師的身份和職業操守服務客戶的理財師數量,占比相對較少。以理財師身份服務客戶的群體,大部分來自私人銀行,三方財富管理機構等。但在我們看來,私人銀行是財富管理的1.0時代,第三方財富管理公司是財富管理的2.0時代,“互聯網+獨立理財師”是財富管理的3.0時代,“線上、線下相結合+專家團隊協同”是財富管理的4.0時代。
獨立理財師萌芽和精神來源于古代歐洲的私人銀行。講究信守承諾,用個人的名譽和誠信為提供的服務背書?,F代的獨立理財師來源于1930年代美國的保險業的經濟“理財員”。金融證券業的巨大災難迫使人們了解到需要聽取專業人士的指導。
1970年美國里根時代開始,獨立理財師與CFP體系共同繁榮起來。大量的保險業及證券業的代理人和經紀人轉變成獨立代理人并進一步成為綜合提供服務的獨立理財師。進入21世紀后,全球獨立理財師事業快速發展。英國2004年擁有9000名“IFA”(獨立理財師 Independent Financial Advisors)。澳大利亞政府近年來也推行有完備的“獨立理財師”制度。
在美國獨立理財師收入來源不僅包括咨詢按時長收費、理財報告收費、理財產品的代銷收入、還有主動管理按資產量的管理費用。收費方面是由理財師向客戶端收取的,而且客戶也認可這種收費方式(一般都是根據投資總額的百分比,按年度管理金額收費。)
中國獨立理財師的主要收入來源是代銷產品的傭金收入,排在第二位的是理財講座等的授課費用。
由于主體變化,獨立理財師會面臨法律風險。理財師與客戶之間的關系,法律上有委托代理、信托、居間等幾種。國內信托的受托人被限制為必須是機構,委托代理關系存在于頂尖的行業翹楚。所以獨立理財師個人與客戶之間一般是以居間關系為主,收取費用的方式一般是從金融產品的提供方收取居間費用。
居間在法律上的定義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由委托人支付報酬。在這種法律關系中,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居間人對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故此,一般居間人的法律風險較小。但是,居間人是有相應義務的。違反了義務,就要承擔責任。居間人有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忠實義務;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隱名和保密義務。一般來說,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的情況與40年前的美國非常接近,都在一個起步階段。剛開始,美國的理財顧問們也像各位一樣,在銀行、券商等機構工作。后來他們離開機構獨自創業,為客戶提供獨立、公正的服務,這種服務不受任何機構的銷售壓力。同時投資者開始對他們手中的財富如何保值增值產生濃厚的興趣,渴望有專業人士來指導他們進行投資理財。但獨立理財顧問也需要一個較好的外部條件支持創業,就是需要一個類似京典這樣的平臺支持,才能更好的長期發展。
臺灣的一位金融從業者表示,目前的金融環境,只有金融商品提供者(如:銀行、保險公司等),并沒有中立的第三方顧問公司與之抗衡,造成商品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消費者總是弱勢的一方,讓人宰割。這也是為什么會產生這么多的金融爭議或糾紛。這就像目前的臺灣,只有提供藥品的供貨商,卻沒有執業的醫生來幫病人看診。消費者如有理財需要的時候,便向金融機構直接購買金融商品,需不需要或有沒有買對商品,就只能靠經驗和運氣了。就像當我們身體不舒服的時候,沒先去看醫生就直接到藥局拿藥,導致很有可能吃錯藥或延誤治療時間,會讓病情進一步惡化!
由此看來,中立、客觀又有經驗的獨立財務顧問,是家庭專屬且可靠的財務醫生。他對您家庭成員的財務狀況、目標想法及理財價值觀等,會有一定程度的孰悉與規劃,認真的照顧服務家庭的財務健康而努力。
借鑒美國、臺灣等地的相關的行業發展歷史來看,獨立財務顧問的產生和發展有其合理性、必然性、重要性。對于指導我們國內的金融服務市場有一定的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