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繼承房產(chǎn)-廣州繼承房產(chǎn)再出售新規(guī)定2019
辦理不動產(chǎn)非公證繼承登記過程中,遇到取證難題?為持續(xù)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推進“減證便民”工作,提升不動產(chǎn)登記服務效能,切實解決不動產(chǎn)非公證繼承登記“證明難”問題,廣州市不動產(chǎn)登記部門在前期試點基礎上,全面推行不動產(chǎn)非公證繼承登記告知承諾制,并進一步明確適用情形,以“信用辦”破解“證明難”,優(yōu)化服務流程,簡化手續(xù),只為打通不動產(chǎn)非公證繼承登記辦理的痛點、堵點,切實解決群眾難題,進一步便民利民。
一、哪些證明材料適用告知承諾制?
1.被繼承人父母的死亡證明
因被繼承人父母死亡年代戶籍制度未健全,相關人事檔案、戶籍摘抄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繼承人父母記錄,或因歷史久遠、喪葬風俗等客觀原因,申請人已經(jīng)窮盡取證途徑仍無法獲取被繼承人父母的死亡證明,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年滿80周歲,申請人聲稱被繼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2)被繼承人死亡時未滿80周歲,但相關材料可推算被繼承人父母歲數(shù)至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滿百歲,申請人聲稱被繼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3)申請人陳述被繼承人父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實施前已經(jīng)去世,且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2.親屬關系證明
申請人已經(jīng)窮盡取證途徑仍無法獲取親屬關系證明,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不動產(chǎn)由多人共同繼承,部分申請人提供的人事檔案、戶籍摘抄等材料不能直接證實其與被繼承人存在親屬關系,其余與被繼承人有親屬關系的繼承人一致認可該申請人與被繼承人有親屬關系的;
(2)被繼承人、繼承人的人事檔案、戶籍摘抄等記載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名字同音混用、出生日期公歷和農(nóng)歷混用、性別筆誤等),但絕大部分申請材料可以相互印證并形成證據(jù)鏈條的;
(3)1982年12月4日全面推行計劃生育政策寫入憲法以前,被繼承人生育一個子女,申請人無法出具相關證明;
(4)申請人提供福利院等材料證明被繼承人為孤兒,但無法提供與生父母的關系證明。
二、“窮盡取證途徑”包括哪些情形?
(1)對于被繼承人父母的死亡證明,申請人已向公安部門、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gòu)、民政(殯葬)部門、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所在單位或人事部門或人事檔案存檔地等申請獲取相關材料,可認定已窮盡取證途徑;
(2)對于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已向公安部門、戶籍或居住地所在村(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所在單位或人事部門或人事檔案存檔地等申請獲取相關材料,可認定已窮盡取證途徑。
三、哪些情形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1.申請人在“信用中國”網(wǎng)站上有行政處罰信息,在信息歸集部門歸集公示其信息之日起三年內(nèi),相關信息完成信用修復前;
2.申請人在“信用中國”網(wǎng)站上存在被認定為部分履行或者全部未履行的信用承諾信息的,自信息歸集部門確認并記錄其信息之日起兩年內(nèi),相關信息完成信用修復前。
3.申請人存在失信被執(zhí)行人等其它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不動產(chǎn)登記等情形的,在完成信用修復前。
4.被繼承的不動產(chǎn)存在權(quán)屬爭議,或公示期間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
四、溫馨提示
申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繼承登記的,將受到以下懲戒:
1.發(fā)生登記錯誤且符合更正登記條件的,登記機構(gòu)依法辦理更正登記。
2.申請人構(gòu)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申請人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申請人不得再次適用容缺受理或告知承諾制辦理不動產(chǎn)登記業(yè)務。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杜娟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吳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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