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價值并入房產原值,土地價值并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問:我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去年土地成本計入房屋原值后形成固定資產并按建筑物的最低年限20年計提了折舊,但有的說土地成本不得計提折舊,應按無形資產攤銷,那我公司的賬務處理是否恰當?另外,因為土地是按使用年限50年來攤銷的,那么按土地賬面價值計提的折舊與按使用年限計算的攤銷額之間的差額是否要作納稅調整?
推薦答案
1.會計處理規定。《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按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開發成本;企業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
財政部《關于印發〈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其相關準則問題解答〉的通知》(財會[2001]43號)規定,如果土地使用權的預計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預計使用年限的,在預計該項房屋、建筑物的凈殘值時,應考慮土地使用權的預計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預計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為凈殘值預留,待該項房屋、建筑物報廢時,將凈殘值中相當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的部分,轉入繼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如果不再繼續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則將其價值轉入無形資產進行攤銷。
2.財稅處理差異。如果把土地使用權視為固定資產整體核算,會計上對土地使用權是按所建房屋的折舊年限計提折舊,而稅法上是按“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間”攤銷,一般來講,土地使用權的“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間”是要大于房屋20年的折舊年限,兩者的折舊或攤銷年限存在差異。
以上差異造成的影響:首先,會計與稅法對房屋確認的原值不同,會計上包括了轉入的土地使用權,稅法上不包括。其次,對房屋凈殘值的影響,會計上,對房屋“應當考慮土地使用權的預計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預計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為凈殘值預留”,而稅法上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