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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之間新增的連廊,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留言時間:2024-04-25
納稅人所屬地:江西
問題內容:廠房之間新增的連廊,應該歸集在什么會計科目,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答復機構: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4-04-26
答復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1987)財稅地字第3號)規定:一、關于“房產”的解釋
“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
二、關于房屋附屬設備的解釋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
屬于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接管算起。”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一、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
?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江西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彭懷文說:
12366的解答,好像已經回答,但是好像又沒有明確回答。
廠房之間新增的連廊,已經與廠房構成為一個整體,不屬于“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因此,應作為房產稅的計稅范圍。
至于應歸集的會計科目,不是人家稅務局解答的范圍,沒有回答也是正常的。老彭解答:廠房之間新增的連廊,滿足固定資產的確認標準,應在發生時先歸集在“在建工程”,竣工后結轉到“固定資產”,然后分期折舊。
下面再附上一份有關房產稅的稅務稽查案例,以供大家更加充分的理解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稽查案例簡介
行政相對人名稱:江陰市某某紡織制衣有限公司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錫稅稽罰[2024]38號
處罰事由:
1、你單位玉門路XX號1-3#房產申報繳納的房產稅存在以下問題:
(1)該處房產的申報計稅依據為23838842.2元。其中扣減的圍墻、道路、場地、地下管網等設施建造費用合計5279957.8元,未能提供其他原始資料或第三方證據證明該項支出的真實性、準確性;
(2)房產稅計稅依據沒有包含土地價值合計為6088526元,申報依據存在錯誤;
(3)2021年4月投產使用新車間后未入賬未足額繳納房產稅;
(4)經與出租合同信息、稅務系統出租發票信息比對,該處房產2019-2021年期間申報的從租計征的房產稅存在少繳情況。
2、2019-2021年,金灣路XX號房產使用方式為自用,房屋價值為3365829.90 元,未申報繳納房產稅。 3、2019-2021年,金灣路XX號土地10166.8平方米未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
處罰依據:
1、追繳稅款
(1)房產稅
根據《江蘇省房產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五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我省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扣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百分之十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
對上述違法事實一、二,應追繳“房產稅-從價計征”2019年106387.44元,2020年67572.55元,2021年109425.78元;追繳“房產稅-從租計征”2019年129508.57元,2020年34704.33元。合計追繳房產稅447598.67元。
(2)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的通知》(錫政辦發(2019)7號),你單位土地等級為五等土地,單位年稅額為3元/平方米。
對上述違法事實三,應分別追繳2019年-2021年城鎮土地使用稅30500.40元,合計91501.20元。
2、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你單位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處罰結果:
對追繳稅款處50%的罰款,計269549.96 元((447598.67 +91501.20)*50%)。
處罰機關:國家稅務總局無錫市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