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律師;房產證律師費
“終于拿到了,謝謝你莊律師,真是太不容易了!”12月22日,市民徐女士終于拿到了自己“遲到”8年的房產證,她的喜悅之情溢于言表,并對上海一凡律師事務所的莊麗斌律師表達感謝。
與徐女士一樣,在買房后為產權同樣鬧心8年之久的還有同在一小區的熊女士。
開心入住新房,不料突遭查封
2012年5月,熊女士從張某處購得一套位于新橋鎮某小區的動遷安置房,張某及其父母作為賣售人(甲方),熊女士作為買受人,雙方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約定熊女士得到該房屋的使用權,房屋轉讓總價為56萬元,熊女士分三次支付完成,雙方在2012年7月30日完成了房產驗收交接,并約定:若政府通知該房產可以辦上海房屋產權證時,甲方要配合,按部門規定提供相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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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樣,熊女士及其家人如愿住進了這個新家,日子過得平靜溫馨。五年的時間很快過去,2017年的一天,一個不速之客敲響了熊女士家的門。
敲門的人是范某,江蘇省興化市人,他稱這個房子已經被凍結了,原因是房子原來的戶主張某欠錢不還……這個消息有如晴天霹靂,熊女士趕忙去房產交易中心查詢,查詢結果果真如范某所說,自己的房子確實被江蘇省興化法院查封了。
這時,兩條幾乎相同的故事線重合在了一起。住在同一小區熊女士也是在2012年從張某處購得其另一套動遷安置房,同在當天,她也被范某告知,自己的房子已被查封。
尋求律師幫助,開啟維權之路
有著相同遭遇的熊女士與徐女士成了“難姐難妹”。2017年底,兩人一起來到上海一凡律師事務所委托莊麗斌律師代理訴訟。在詳細了解情況后,莊麗斌立即開始行動。
“當時我向興化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同時向松江法院起訴確認原來張某與熊女士、徐女士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莊律師介紹道,一段時間后,一個好消息和一個壞消息幾乎同時傳來,松江法院判決熊女士、徐女士與張某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系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興化法院駁回了執行異議。
幾乎在同一時間,熊女士和徐女士收到了另一個好消息,她倆所在小區的動遷安置房可以辦理房產證了,這也意味著,既然松江法院已經判決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自己就能與張某辦理過戶手續了。隨即,兩人立即與張某及其父母取得了聯系,提出希望對方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的想法,然不承想,不僅張某“搞失蹤”,連他的父母也拒不配合。
原來,張某一家共獲得動遷安置房3套,由于欠債,張某便賣掉了其中兩套,當時的買賣合同上,張某父母的簽名確由張某代簽,張某父母便以此為由,認為當時雙方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無效。
了解這一情況后,由莊麗斌作為委托訴訟代理人,熊女士、徐女士分別作為原告,將張某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其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經過詳細舉證和據理力爭,松江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求,判決被告協助原告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將該房屋過戶登記到原告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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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次跨省辦案,二審終于改判
合同的有效性問題得到解決,接下來就是突破房屋的“查封”問題。
莊麗斌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此時熊女士與徐女士的房屋已經滿足房屋買賣相關執行異議條件,法院應當解除查封。為此,莊麗斌接著上訴至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就這樣,莊麗斌與兩名當事人一起,在松江、興化之間往返5次,終于在2019年3月,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轉機出現了。興化法院二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原告徐女士和熊女士在法院查封訟爭房屋前已經簽訂合法有效的房產買賣合同,且已按照合同約定付清全部購房款,訟爭房屋買賣時因國家政策規定無法過戶,但是目前過戶障礙已不存在,目前尚未變更權屬登記非原告主觀過錯責任所致,所以原告主張請求中止對訟爭的房屋執行合法有據。
故事結局圓滿,律師善意提醒
現在,徐女士已經拿到了自己的房產證,熊女士的房產證也已經“在路上”,自2012年購房到現在,8年過去了,一切終于塵埃落定。
和當事人一起經歷了這一切,莊麗斌律師也提醒市民,動遷安置房由于政策要求,3年內不能過戶,但部分買家和賣家出于自身原因,在3年期未滿時就進行了房屋買賣行為,但這就存在“一房二賣”“因房價上漲而反悔”或像該案出現的“物權淪為債權”的風險。所以律師提醒市民,房屋買賣一定要合法合規,才能受到法律保護,才能住上“放心房”。
關于購買動遷安置房,莊麗斌律師還提出以下幾點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核對原始動遷協議簽署人是否與賣房人一致,最好是宅基地立基人口全部到場簽字;
支付購房款后需要拿到動遷時的購房發票原件;
購房人自身需要滿足上海市限購政策;
在協議中需要明確約定一旦政策允許辦理房產證允許過戶后,賣房人要配合辦理過戶;
最好通過正規房屋中介介紹并在中介的見證下購買房屋,否則會有不構成善意取得房屋的風險;
購房后買房人最好自己實際居住,并通知當地居委會變更業主,保留好物業費、水電費發票作為憑證。
文字:薛亮亮 見習記者 王晨羽
編輯:王姝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