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予房產買賣、贈予房產買賣稅費20%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當前,“以房養老”成了不少人養老的保障方式,老年人將名下房屋轉讓給子女或親屬,通過房產置換贍養。但是,如果子女獲贈房屋后不履行贍養義務,或者子女去世后家庭結構發生變化,老年人的權益又如何保障,應當如何維權呢?今天,最高法發布一起提級管轄典型案例“房屋轉讓托付養老糾紛案”,法院最終裁判:撤銷贈與。
2021年2月,張某與女兒秦某簽訂《承諾書》,載明:“母親張某自愿將自己名下的案涉房屋,以無償贈與的方式贈送給女兒秦某,但保留自己有生之年在此贈與住房內永久性居住的權利。受贈人女兒秦某鄭重承諾:在接受贈與后即承擔起對母親張某生老病死的贍養與善待義務,張某在此住房內永久居住……”。張某、秦某作為承諾方均簽名按印。2021年3月,張某與秦某簽訂《贈與合同》,約定張某將案涉房屋贈與秦某,并于同日將案涉房屋過戶至秦某名下,未辦理居住權登記。
然而,兩個月后,秦某與案外人朱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案涉房屋出售給朱某。后因本案所涉產權糾紛,案涉房屋被法院保全查封,無法辦理網簽及后續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朱某遂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秦某解除合同,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秦某返還朱某定金、給付朱某違約金及居間服務費損失,判決已生效。
張某主張本案系附義務的贈與,秦某需履行贍養義務以及保障張某在案涉房屋的永久居住權益,秦某未對張某履行贍養義務且將案涉房屋出售,故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對案涉房屋的贈與,秦某返還張某案涉房屋并配合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提級管轄情況:該案最初由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受理,該院在審理中經檢索發現,全國法院和北京轄區內各基層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附義務贈與合同變更、撤銷的相關法律規定理解不一致,存在不同裁判標準。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認為,隨著人口老齡趨勢加大,養老糾紛逐步增多,統一此類案件裁判尺度有利于推動涉房屋轉讓托付養老類糾紛的有效解決,有必要由上級人民法院予以提級管轄,故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報請提級管轄。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符合提級管轄的相關規定情形,于2023年3月29日裁定提級審理該案。
裁判結果: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案涉《承諾書》與《贈與合同》的關系如何認定?二是張某主張撤銷案涉贈與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于爭議焦點一,張某與秦某簽訂的保留居住權益贈與的《承諾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屬合法有效。秦某與張某另行簽訂的《贈與合同》在形式上為制式合同,結合其簽訂時間,應屬配合房屋過戶所為的法律行為,不能以此否定《承諾書》的約定內容,二人之間就案涉房屋贈與的真實意思及權利義務關系仍應以《承諾書》約定為準。
關于爭議焦點二,根據前述爭議焦點的論述,張某對案涉房屋的贈與應系附義務的贈與,根據《承諾書》的約定,所附義務為秦某對張某盡到贍養義務,并確保其對案涉房屋的居住權益。而秦某在接受案涉房屋贈與及辦理過戶后不久,即與案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出售案涉房屋,構成對贈與合同所附義務的違反,故張某主張撤銷贈與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判決后,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當前在“以房養老”作為重要養老方式的背景下,“涉房屋轉讓托付養老類”案件不斷增多,尤其是父母對子女保留房屋居住權的贈與合同糾紛最為典型。此類糾紛往往涉及附義務贈與合同的變更、撤銷的法律適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分歧,如果沒有明確統一的標準,將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影響家庭和諧。該案通過提級審理,明確保留房屋居住權贈與合同糾紛作為附義務贈與合同的變更、撤銷的法律適用規則,即當事人先簽訂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后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時又簽訂贈與合同,該贈與合同的內容與附義務贈與合同的贈與部分的內容相同,當事人主張附義務贈與合同未變更,仍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贈與合同約定贈與人將房屋贈與受贈人,贈與人繼續居住使用該房屋直至去世,受贈人接受贈與辦理過戶后,與案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出售房屋,贈與人主張撤銷贈與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裁判生效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具有較強典型性,對于北京市轄區內大量類似糾紛具有指導意義,遂報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納入北京法院系統參閱案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經認真研究討論后,確定該案作為北京法院第三十批參閱案例,并向轄區各法院公布了上述裁判規則,統一了轄區法院關于保留房屋居住權贈與合同案件的裁判尺度,對全市法院辦理類似案件形成有效指導和重要參考,樹立了依法保障“老有所居、老有所養”的鮮明價值導向。
(總臺央視記者 張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