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區房產(江干區房產監察大隊)
杭州人一定聽過宋都房產這個名字,遺憾的是他們在資本市場的旅程即將畫上句號。今日,*ST宋都股價繼續跌停,在‘六一’兒童節給出了0.61元/股的價格。值得一提的是,這也是該股自今年5月17日以來,連續12個交易日收盤價均低于1元。
按照交易所發布的新規,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低于1元,會被交易所強制退市,且沒有退市整理期,直接終止上市。而已*ST宋都目前的情況來看,即便剩余的8個交易日公司股價全部漲停,也沒辦法回到1元面值以上。換言之,杭州老牌房企宋都股份退市已經是時間問題。
曾經的杭城“老十八家”知名房企
宋都集團成立于1984年,2011年成功上市,進軍A股市場,股票代碼:600077。作為杭州“老十八家”(包括廣宇集團、杭房地產、宋都集團、西房、大家房產、浙江建工、浙江交投、中天集團、東南網架、浙江精工、浙江新廈、錢江建設、錢江園林、九喬集團、月星集團、成美園林、迪佛公司和濱江房產)的知名房地產開發企業之一,宋都集團是浙系房企中的優秀代表。
為什么說是“老十八家”呢?因為這十八家房企的身份都十分特殊,不少前身隸屬于省市區的統建辦,主要職責就是對危房進行拆除和改建。進入上世紀80年代,市里各級政府和房管部門成立房屋經營公司,一共18家,他們算得上是杭州房地產開始市場化的最早參與者。
在舊城改造的過程中,一些承擔著大量拆遷安置任務的“老十八家”房產企業也開始改制組建,比如濱江房屋建設開發公司改制后成就了今天的濱江集團,上城區房屋開發公司變成了廣宇房產,江干區房屋建設公司變成了宋都房產,老十八家的部分企業逐步走上了品牌之路。
像杭州市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也就是如今的杭房地產,早在1976年就創立了,前身是杭州市統建辦,1981年改為杭州市房屋建設開發公司。時至今日,不少老杭州人住著這“老十八家”知名房企的品質樓盤都會油然產生一份優越感和親切感。
濱江向左 宋都向右
2022年是中國房地產市場比較動蕩的一年,恒大地產遇上財務危機,碧桂園風雨飄搖,杭州的“老十八家”房企也出現巨大分化:有人頂住了行業下行壓力,有人深陷泥潭無法自拔。
這里比較典型的企業就是濱江集團。同樣屬于“老十八家”房企的濱江集團成立于1992年,具有建設部一級開發資質,全國民營企業500強,中國房地產企業50強,長三角房地產領軍企業。2022年,濱江集團實現收入415.02億元,同比增長9.28%;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37.41億元,同比增長23.58%。這一年,濱江集團的股價甚至逆勢創出新高,全年大漲99.32%。
與之相對應的,宋都股份在這一年里虧掉35.64億元,同比大降803.84%。一個賺37億元,一個虧35億元,兩者的命運截然不同。由于信中聯會計師事務所對宋都股份2022年度財務報告發表了無法表示意見,上述情況觸及《股票上市規則》9.3.2條規定的退市風險警示情形。宋都股份變成了*ST宋都。
此外,公司實控人、董事長俞建午因內幕交易被證監會處罰1.10億元,沒收違法所得3679.31萬元。公司此前曾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俞建午先生的告知函,俞建午先生于2021年12月22日收到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根據當事人俞建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俞建午違法所得3679.31萬元,并處以罰款1.10億元。
從今年5月5日起,*ST宋都股價連續向下一字板跌停,其面值也持續低于1元,處在退市邊緣。一些無奈的投資者在*ST宋都無力地吐槽到“為什么沒有人愿意救它?”“股市不相信眼淚,沒有奇跡日!”截至今年一季度,*ST宋都仍有超過5萬名股東面臨退市的煎熬。
上市公司退市后怎么辦?
作為“老十八家”知名房企之一的*ST宋都即將面臨退市,而對于仍然持有公司股票的5萬名股東而言,一個最為現實的問題就是“股票退市后該怎么辦?”
對此,杭州相關券商投資顧問提示道,“在退市整理期間(包括面值退市規則的20個交易日內),股票是仍然可以交易的,當處于這段時期時,投資者應當權衡利弊,盡量降低自己的損失程度。如果在這個關鍵期內,投資者還是沒有把即將退市的股票賣出去,則在股票摘牌后45個交易日內,會進入股轉系統(老三板)里掛牌交易,這里需要投資者到證券營業部去辦一個托管手續才能進行交易。最壞的情況是公司后面的經營越來越差,直到最后破產,持股的投資者可以申請賠償,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必須首先償還債務和優先股權,剩下的資產才是普通股東的可分配財產。”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十三條明文規定,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投資者與發行人、證券公司等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證券業務糾紛,普通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支持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