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八個嚴禁—八個嚴禁是誰提出來的
2024年清明節將至,為進一步鞏固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成果,嚴防隱形變異“四風”問題,倡導文明節儉的祭祀新風,確保安全、文明、廉潔過節,現就有關紀律要求通知如下:
1.嚴禁使用公車、公款、公物或借用下屬單位及管理服務對象的車輛進行私人祭掃、踏青游玩、探親訪友等活動;
2.嚴禁用公款購買、變相購買各類私人祭掃物品,或用公款為回鄉探親、祭掃的親友、黨員干部提供餐飲、住宿等接待安排;
3.嚴禁借祭掃之機違規出入、參與“一桌餐”等形式的違規吃喝或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宴請、旅游等活動;
4.嚴禁以祭掃等名義大操大辦、借機斂財或違規收受禮品禮金;
5.嚴禁違規報銷因個人祭掃產生的交通費、停車費、住宿費等相關費用;
6.嚴禁在祭掃中講排場、比闊氣、鋪張浪費;
7.嚴禁組織或參與有損黨員干部形象的迷信活動或其他違規違紀違法活動;
8.嚴禁發生酒駕、醉駕、涉黃、涉賭、涉毒等違法行為。
全市各級黨委(黨組)要將“八個嚴禁”紀律要求迅速傳達到每名黨員干部,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干部守紀律、講規矩、作表率,確保廉潔過節。各級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要以身作則,帶頭遵守“八個嚴禁”。全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持續強化監督檢查,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違反“八個嚴禁”紀律要求、造成不良影響的黨員干部,嚴肅查處問責、及時通報曝光。
附件:《中國紀律處分條例》(摘錄)
《中國紀律處分條例》
(摘錄)
第七十條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或者個人搞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七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一百零一條 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游;
(三)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游。
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五十條 生活奢靡、鋪張浪費、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來源:清風安陽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