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干預財務公司業務經營
2022-10-15 13:28:17
據悉,2022年7月29日至8月29日,銀保監會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深入評估論證各方意見后,進一步修改完善了《辦法》。
《辦法》共七章六十二條,明確設立財務公司,應當報經銀保監會批準。一家企業集團只能設立一家財務公司。財務公司名稱中應標明“財務有限公司”或“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包含其所屬企業集團的全稱或者簡稱。未經銀保監會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財務公司”等字樣。
從具體內容來看,《辦法》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五大方面。首先,調整準入標準和擴大對外開放。《辦法》修訂從申請人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要求等方面提高了財務公司設立門檻,重申嚴格準入、優中選優的監管導向,引導企業集團理性申設財務公司。明確外資跨國集團可直接發起設立外資財務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落實對外開放政策要求。
其次,優化業務范圍和實施分級監管。《辦法》優化財務公司業務范圍,進一步強化其主責主業,專注服務集團內部,回歸服務實體經濟本源。同時,區分財務公司對內基礎業務和對外專項業務,實施業務分級監管,給予市場主體正向激勵,引導經營狀況較好的財務公司改進金融服務質量,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第三,增設監管指標和加強風險監測預警。充分汲取近年來一些財務公司風險教訓,《辦法》優化和增加財務公司承兌匯票、集團外負債、貸款比例等監管指標,引導財務公司儲備足夠的流動性資產,嚴格控制對外業務總額,加強對財務公司對外業務風險的監測、識別和預警。
第四,加強公司治理和股東股權監管。《辦法》增加公司治理和股東股權監管要求,明確股東、實際控制人和集團不得干預財務公司業務經營,加強具有財務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設,提升財務公司法人獨立性。
最后,完善風險處置和退出機制。《辦法》增加財務公司終止及制定恢復處置計劃相關內容,明確財務公司破產的前置審批規定,以及避免破產重整期財務公司風險擴散外溢的相關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