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銀監局簡化上海自貿區銀行業機構和高管準入方式
記者今日從上海銀監局獲悉,11月18日,經報備銀監會,上海銀監局正式發布了《關于簡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機構和高管準入方式的實施細則(2016年)》(以下簡稱“《細則》”)。
根據“金改40條”的要求,《細則》堅持以還權于市場、激發機構活力為出發點,按照“區內不低于區外”的底線原則和“爭取區內優于區外”的高線原則,對2014年發布的區內銀行機構和高管準入監管方式作了進一步擴充和修訂,以實現區內和區外準入政策的有效銜接以及對區內準入制度的適當前瞻引領。
具體來看,《細則》重點實施了以下幾項簡政放權創新舉措:
一是進一步擴大自貿區銀行準入簡化政策的適用范圍。將適用簡化政策的機構從原來的“區內設有分行及以上管轄行的全國性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郵政儲蓄銀行)、上海本地銀行、外資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擴展至“在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取消了原先需要先在區內設分行及以上管轄行的前置條件,只要是在滬銀行機構即可。同時,適用的機構類型覆蓋到全部中資商業銀行,將郵政儲蓄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納入簡化范圍。
二是進一步優化區內機構的高管準入程序。為充分體現上海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的改革試驗功能,《細則》率先探索銀行機構董事和高管人員在同質同類以及非同質同類銀行機構間調動的準入簡化政策。將實行事后報告制的高管范圍從“區外分支機構的高管向區內同一法人機構平級調動或改任較低職務”擴展至“區外或區內現任銀行業高管人員向區內同質同類銀行機構間平級調動或改任較低職務”,同時明確“區外或區內現任銀行業高管人員向區內非同質同類銀行機構間平級調動或改任較低職務的任職資格審查,無須進行任職資格考試,僅需向原任職資格審查部門征求意見”,即取消了非同質同類機構間調任的“筆試”環節。
三是進一步提高機構材料報送的便利性。《細則》對標銀監會新的行政許可法規,以盡可能降低機構報送材料的復雜程度為目標,取消或簡化了部分報送要求。如取消授權書應經過公證或認證的要求,將“營運資金驗資報告”改為“營運資金到位證明”等,減少機構的報送負擔。
上海銀監局表示,上述改革措施是中國銀監會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基層新實踐,是在總結2014年試點政策實施效果的基礎上,針對政策變化和現實需求新推出的創新舉措,體現了自貿試驗區建設的總體要求和加大簡政放權力度的理念方式。《細則》的推出,將進一步加大上海自貿試驗區銀行業改革開放試驗的力度,有力促進上海自貿試驗區銀行業機構集聚效能和優化布局,有利于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更好地服務于國家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