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吹倒樹砸壞汽車賠償;風刮倒樹砸車誰賠償
大風天氣,停在地面停車位的愛車被倒下的大樹砸中,導致車輛多處受損,誰知物業拖延十多天后給出的答復,讓業主唐先生內心無法接受。
【小里幫忙】小區停車位上,大樹被風吹倒砸壞了車,物業該不該擔責?
業主:租小區地上車位停車,禍從天降被大樹砸中
日前,漢臺區華建上城的業主唐先生向華商報-二三里反映,7月26日晚上7點左右,自己的車停在租賃的固定地上車位中,沒想到由于當晚天氣異常,刮風吹倒了車位邊上的大樹,砸中了他和另外一個業主的車,導致車后擋風玻璃等多處受損。
事后,到了第二天一早唐先生得到消息,和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到現場處理,聽從其安排把受損的車輛拉到4s店作受損鑒定。唐先生告訴記者,由于一些特殊原因,車子并沒有買車損險,自己愿意和物業公司協商解決。
記者從唐先生提供的部分現場照片和視頻了解到,現場地上停車位左側,一顆柳樹從主干下半部分攔腰斷裂,上半部分壓倒在停在車位上的兩輛車上。
物業:不負任何責任,延期3個月車位費
7月27日,唐先生從漢中恒遠4s店拿到了定損報價單,合計大約要花費1.7萬元左右,華建上城的海辛物業的工作人員卻以老板出差和需要開會等理由遲遲沒有回復。
到了8月1日,物業公司告知他,車受損屬于天災人禍,物業公司沒有任何責任,沒有辦法給處理賠償。唐先生表示,事情已經發生,物業公司不能說自己沒有一點責任,自己的車停在在小區規定的車位上,沒有亂停亂放。
物業公司在砍掉大樹,清理現場的時候,唐先生發現攔腰斷掉的柳樹,里面已經空心,樹干中全是松軟的木屑和螞蟻。唐先生表示,物業沒有盡到維護責任和提醒義務,大樹空心倒下,砸傷車輛,要求對方承擔一半的車輛維修費用。
一直拖到10天之后,物業公司打來電話,聲稱物業沒有責任,不給任何賠償,出于個人人道主義對唐先生表示同情,給其延免3個月車位費,大約是500多元。如果不同意,可以走相關法律途徑訴訟。
8月3日,記者來到漢臺區華建上城事發當時的車位處,看見大樹已經被鋸掉清理,留下一截樹樁。唐先生的愛車是一輛起亞凱尊的灰色轎車,后擋風玻璃已經全部損毀,其它地方均有不同損傷。
唐先生向記者提供了自己和漢中市海辛物業有限公司簽訂的車位租賃合同,合同顯示,車位租金2160元,包含80元停車服務費,租賃期為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止,事發為合同期內。記者當天從海辛物業工作人員口中了解情況,工作人員仍舊一再聲稱物業沒有責任,不會對此事做出賠償。
律師:物業不承擔任何責任是無效條款
對此,陜西明萌律師事務所徐康律師分析:本案中唐先生系租用小區收費的地上車位,與物業簽訂有租賃合同,并已經按照合同繳納租金和服務費,且傾倒的樹木系小區內的綠化樹,從管理責任上講,車位及綠化樹的日常管理維護均屬于該小區物業,雖然其在合同中約定有車輛受損,物業不承擔任何責任的條款,但該條款明顯加重了業主對車輛安全保障的責任,屬于無效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也有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物業是樹的維護責任主體,樹木傾倒雖然是由極端天氣所引起,但如果物業在管護中沒有及時清除樹木病蟲害、修剪樹冠等,未對樹木有可能帶來的危害及時排除或提醒業主注意,其仍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華商報記者 王健 編輯 姜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