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細則_廣東省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細則全文
文:懂車帝原創 李德喆
[懂車帝原創 行業] 據消息,今年10月1日起,《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據悉,《辦法》對公務用車控制數、配備標準、配備更新程序、使用和處置管理、監督檢查等全流程進行了規定,強調要加強越野車、租用車輛等特殊事項管理,明確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超數量配備車輛等明確要求。
今年10月1日起,《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正式施行
《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總額控制、經濟適用、節能環保、規范高效的原則。實行統一制度、分級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對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所執行標準提出了要求。《辦法》中要求用于機要通信的工作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不含車輛購置稅,下同)、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業務用車和用于應急等公務的工作用車以及其他按規定配備的車輛,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總額控制、經濟適用、節能環保、規范高效的原則
《辦法》明確,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報國管局備案。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上述所稱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大型客車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機動車類型》界定。
《辦法》強調,事業單位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優先配備使用新能源汽車
《辦法》還強調,事業單位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優先配備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另外,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由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評估意見后,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