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朋友圈貼吧將做呈堂證供刑案證據 公檢法辦案有權查看
2016-09-21 17:09:17 新浪
【導讀】日前,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下發規定,明確網頁、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屬電子數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規定將從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發布時間:2016年9月20日
為規范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不屬于電子數據。確有必要的,對相關證據的收集、提取、移送、審查,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