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什么程度才達到拘留條件(罵人什么程度才達到拘留條件可以起訴侮辱罪嗎)
尋釁滋事罪不常見的幾種情形梳理
一、罵街
最近,北京市豐臺公安分局官方微博“豐臺警事”發布情況通報:2018年8月2日7時許,在豐臺區右安門外大街,曹某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與一騎電動車男子發生糾紛,并對對方進行辱罵。針對其在公共場所公然辱罵行為,豐臺公安分局經調查取證,已依法對其刑事拘留。因辱罵中使用了“北京傻*”、“窮*”等字眼,一經網絡傳播,引起了北京市民廣泛關注,激化了北京人與外地人之間的矛盾,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當然不是只有罵北京人才會獲罪。同樣湯某某在自己的朋友圈里罵了一回郯城人,同樣引發群憤!
二、微信群留言辱警
2018年8月6日上午,仁壽縣公安局富加派出所發生一起個人極端案件導致2名警察重傷犧牲。事發后,整個仁壽舉城哀傷,廣大人民群眾哀傷不已。而微信平臺上,一位昵稱“高山流水,川流不息”的網民在名為“和諧中鐵”的微信群內發布“者是英雄好漢,警察是拿了證的土匪”等辱警言論,其發布的辱警言論涉及廣泛,造成的影響極其惡劣。該人現已被刑拘。據悉,全國因侮辱四川省犧牲民警和輔警被刑拘的人至少已達8名。
當然這絕對不是第一次,之前網民“戰略忽悠局上校參謀”在《今日頭條》一篇題為“沈陽刑警執行任務被嫌疑人襲擊造成‘一死一傷’”的新聞報道下留言發布辱警言論稱:“人民英雄,太給力了(別誤會,我說的是殺警察的壯士)”。微信用戶“遼A—孫志斌”在一微信群內發布言論稱“干得好,干得漂亮,警察叔叔干死了”的辱警信息。兩人同樣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三、網上發文不慎
郭某受托發布《內蒙古大宗土地違法問題 引發官民關系趨于緊張》一文,內容被認定存在虛假信息,被內蒙古警方已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起訴書認定“郭某等七名被告人的行為導致虛假信息被大量轉發和瀏覽,混淆視聽,損害政府公信力,政府部門為維護公共秩序啟動應急預案并采取重大舉措,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這樣的事件并不是一起,秦某某,某媒體人,經魏某某介紹受他人之托寫了一篇《烏木木齊誰推動了某某兄弟的奶酪》等三篇文章在其經營網站上發表,一審判決書認定“沒有核實其真實性的情況下”“公開發布”,并認定文章中有三處虛構事實。最終包括秦某某以及介紹人魏某某,委托人潘某某均被法院判處尋釁滋事罪。
四、“”、“維權”過激
因多次到北京天安門、中南海等地非法,破壞社會秩序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今年4月初,新泰市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徐某4年有期徒 刑。這樣的案例可謂是比比皆是,今年有去年有年年都有,這里就不再多舉,者好之為之。
患者術后回家5小時死于家中,家屬集結親屬及本村村民共20余人將死者尸體拉到青林醫院討要說法,嚴重影響醫院正常醫療秩序。隴南文縣警方依法將周某平等三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這樣的例子確實也不少。
五、幸災樂禍
5月28日凌晨,吉林松原發生了5.7級地震,災情牽動了全國網友的心。然而,就在這一天,卻有人借地震大肆辱罵東北同胞,被全國網民人肉。
六、傷害民族感情
微信昵稱為“圣誕老人”的男子因在微信群中發布“南京就是一個坑,應該讓日本人在(再)屠殺一次”的違法言論,被南京警方刑事拘留。
七、污損領導人畫像
為了引人關注,42歲的男子孫兵竟向天安門城樓毛主席像投擲墨水瓶,造成畫像污損。法晚記者上午獲悉,東城法院一審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孫兵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八、網上泄憤言論過激
今年3月8 日下午,洪某,系" 錢寶網" 集資參與人,因不滿公安機關依法查辦" 錢寶網"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在QQ 群" 備用防走散旅游"發布違法言論,煽動他人實施駕駛卡車沖擊國家機關、劫持人質、持械行兇等違法犯罪行為。3 月9 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依法對洪某刑事拘留。
警方表示,通過絡煽動實施違法犯罪制造事端,是對公共秩序的嚴重破壞,洪某已涉嫌尋釁滋事犯罪。
……
那么到底什么是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標準
刑法條文:
量刑檔次(兩檔):
行為標準(三種類型):
(一)無事生非型:(二)小題大做型:(三)拒不改正型:情節標準(四種表現形式):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多次(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多次(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多次(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升檔標準: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免刑從輕標準:
上海標準(幾種特殊情形的認定):
“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主要司法依據】
【1】兩高《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8號)(原文及理解與適用)
【2】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號)
【3】兩高《關于辦理利用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原文及理解與適用)
【4】兩高一部《關于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34號)
【5】上海市公檢法司《關于本市適用兩高尋釁滋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釋若干問題的意見》(滬公法〔2014〕33號)
來源:刑事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