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23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燃氣條例
燃氣工作一頭連著社會經濟發展,一頭連著千家萬戶。9月27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簡稱《條例》)。《條例》對政府與市場、規劃與建設、發展與安全、經營與使用等內容作了規定,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注重健全燃氣規劃和建設制度,為廣東省燃氣事業的發展奠定制度基礎。
《條例》提出,政府要推進燃氣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鼓勵燃氣經營者加強信息技術的應用,提高安全生產、經營服務的信息化水平。同時,要求保障燃氣工作的投入,為燃氣發展規劃落實、燃氣設施建設、科技發展和宣傳教育等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
在完善設施規劃與建設方面,《條例》要求按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推進鄉村燃氣設施建設,推動管道燃氣向城郊結合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農村地區延伸,支持建設安全可靠的鄉村供氣體系。推動氣源企業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做好燃氣的供應保障,按照燃氣發展規劃推動儲氣設施建設。燃氣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管道燃氣已覆蓋區域內的新建住宅小區應當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
根據《條例》,在管道燃氣已覆蓋區域內新建氣化站、瓶組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建設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安全管理是燃氣管理的重中之重,以制度保障燃氣安全是《條例》修訂的重要目標。
在規范燃氣經營行為和燃氣使用方面,《條例》強化瓶裝燃氣實名制銷售和配送人員、車輛的管理。要求規范入戶安全檢查,并根據特點對管道燃氣和瓶裝燃氣入戶安全檢查作區分,同時設立法律責任。
根據《條例》,未按要求免費開展入戶安全檢查、未建立安全檢查檔案或者入戶安全檢查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條例》還要求,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通風不良場所使用管道燃氣,以及其他室內人員聚集場所使用燃氣要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根據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賈政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林傳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