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作用,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在香港舉行的第21
7月1日,是香港回歸祖國25周年。此時,英國首相約翰遜發表講話稱,英國“不會放棄香港”,并指責中國沒有遵守《中英聯合聲明》。
外交部回應約翰遜言論:英方應正視香港已回歸祖國25年的現實。
慶祝香港回歸25周年街景
中國外交部曾多次就此作出回應,并一再重申:隨著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中國,《中英聯合聲明》中所規定的與英方有關的權利和義務已經全部履行完畢;《中英聯合聲明》作為一個歷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
《中英聯合聲明》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于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就落實香港前途問題談判時決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收回香港地區(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以下稱香港)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愿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于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
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聯合王國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如下:
(一)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并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門任職的外籍公務、警務人員可以留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各政府部門可以聘請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或某些公職。
(五)香港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罷工、選擇職業和學術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項權利和自由。私人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六)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區的地位。
(七)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資金進出自由。港幣繼續流通,自由兌換。
(八)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征稅。
(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同聯合國和其他國家建立互利的經濟關系。聯合國和其他國家在香港的經濟利益將得到照顧。
(十)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系,并簽訂有關協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簽發出入香港的旅行證件。
(十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
(十二)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并在五十年內不變。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自本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的過渡時期內,聯合王國政府負責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維護和保持香港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給予合作。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為求本聯合聲明得以有效執行,并保證1997年政權的順利交接,在本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聯合聯絡小組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件二的規定建立和履行職責。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關于香港土地契約和其他有關事項,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處理。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同意,上述各項聲明和本聯合聲明的附件均將付諸實施。
八、本聯合聲明須經批準,并自互換批準書之日起生效。批準書應于1985年6月30日前在北京互換。本聯合聲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1984年12月19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首先,《中英聯合聲明》沒有任何條款規定英方在香港回歸后對香港承擔任何責任。英方無權再根據《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提出新的權利或者責任主張。
其次,香港回歸之后,如何治理已是中國主權內部的事情,不再直接適用于國際法文件。而《中英聯合聲明》這個國際條約也已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進行了轉化,基本完成了其歷史使命,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